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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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6770

关于渔港管理法律制度的研究

宗芳如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渔港是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的主要场所,是集渔船停泊、避风、水产品装卸、冷藏加工、流通贸易、渔船渔具维修、物资补给、休闲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渔业基地。对提高我国渔业综合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区小城镇建设与渔民增收,培植渔港经济,推动渔区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起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的渔港建设蓬勃发展,同时,伴随着渔港管理的相关制度需要建立,20世纪70年代渔港的规划事业正式纳入政府的工作计划,我国的渔港建设和管理开始规范化的发展道路,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繁荣阶段。   但是,目前我国的渔港管理制度的建设却严重滞后于渔港发展的需求:在渔港规划建设方面,由于缺乏科学的调查研究和合理的长远的规划,渔港建设具有盲目性,导致渔港内重复建设现象严重,造成了资源和资金的浪费;在渔港的港权制度方面,渔港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主体不清晰,渔港所有权被侵占、产权主体虚设导致管理缺位、渔港的社会功能被严重扭曲等现象大量存在,而且直接导致了渔港管理运营模式构建的体制上的障碍;在多功能渔港建设方面,多功能渔港建设为渔港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使传统的单一功能的渔港转变为综合性的多功能渔港,渔港的休闲、旅游、观光等多种功能在活跃了渔港经济的同时也带动了周边渔村和城镇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的多功能渔港建设还在起步阶段,在整体的规划、项目的设计、资金投入等各个方面都有待完善;在渔港的执法监督方面,任何好的制度只有严格的依法执行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渔港的执法监督也是如此,我国的渔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领导,渔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主管全国渔港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但是既要对上级机关负责,又要对本级政府负责的双重领导体制,使渔港的监督管理丧失独立性,也降低了工作效率,渔政、渔监、船检各自为政,造成多头管理,浪费了管理资源、增加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渔港执法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手段落后,自收自支的经费制度使渔港执法者偏离了执法的本职和中立的立场,其执法活动带有明显的经济成分等,都是渔港的执法监督的硬伤。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依据依法治国的要求,《渔港法》的出台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此之前,应该对以上渔港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渔港管理之路,为我国《渔港法》的出台做好理论研究。   本文对以上渔港管理及相关制度进行了概括研究,通过对美国、日本先进的渔港管理经验的借鉴,结合我国渔港发展的现状,从以下几个部分,对我国渔港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部分是渔港的概述,论述了渔港的法律含义以及渔港管理法律制度研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日本渔港渔场整备法》对渔港的规划与建设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指出我国在渔港的规划与建设中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围绕着渔港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制度,对我国现存的三种渔港运营模式进行了评析;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休闲渔业的成功经验,从休闲渔业的视角对我国构建多功能渔港提出建议;第五部分对我国及美国、日本的渔港管理执法制度进行了研究;第六部分则对以上渔港管理制度中的四种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渔港管理;渔港建设;法律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薛桂芳

2011

中文

D922.65

72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