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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839483

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研究

李枫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行政处罚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重要的权力,因其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最为密切并最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注意,所以我国行政法治率先解决的具体行政权力就是行政处罚权,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系统的行政处罚法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达到最大限度的规范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行政处罚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作出具体部署。自1997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务院于2002年8月2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标志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实践由试点发展到全面推行。   全面推行对试点工作是一个肯定,但并不意味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实践已经成功和完善,在近十年的实践中,确实取得了很多宝贵经验,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践中的很多矛盾和问题也日渐突出,直接影响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发展,从而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推行也造成一定的困难。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试点到全面推行,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也越来越被国内法学专家和学者所关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应用于城市管理领域后,对其成效的研究不但引起法学家的关注,也引起行政管理领域专家学者的关注,特别是针对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管是法学界专家,还是行政管理领域的学者,在肯定实践成果的同时也都提出现实状况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并都在各自研究领域内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本文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的视角出发,根据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实际状况,通过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帮助人们系统的认识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探讨解决对策和方法来了解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源所在,并对进一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城市管理;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法制建设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公共管理

陈书全

2009

中文

F293;D922.11

2011-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