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林权就是森林资源产权。森林资源产权的归属有国家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个人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从横向上分析,它包括森林、林木的采伐利用权,林上、林中、林下资源采集利用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补偿权、收益权、流转权、抵押权、担保权等。
林业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据国家林业局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我国集体森林资源占全部森林资源面积的57.55%,集体林的产权落实问题也一直是林权制度改革的焦点。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发展林业,是增强林业竞争能力的支撑和手段,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民增收致富,对于改善生态环境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变迁也是一种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过程。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的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林业“三定”阶段。从2003年开始,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全面深入改革阶段,并以福建、江西等地作为试点,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目前,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还存在权属不清、权能残缺、管理不到位、流转不规范和处置权受制约等问题,有必要对现有集体林权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林权制度改革是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要真正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现有的森林资源权利制度进行变革和创新。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现代林业的战略举措。
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应以产权制度和物权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林权制度的经验,探索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变革之道。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补偿权和收益权。针对目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以物权和产权理论为基础,本文提出:一是明晰产权,其中包括明晰产权的具体措施,以及不同的权利主体的责权利;二是规范林权流转,建立完善林业要素市场、完善流转程序制度、加强林权流转监管;三是放活经营权,实行自主经营规模经营、实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完善激励措施、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和规范商品林的培育采伐管理;四是落实收益权,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提高对生态林的补偿、保障征占林地的补偿权、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减免税费等。
中国海洋大学
博士
环境规划与管理
徐祥民
2010
中文
F326.2
2011-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