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态补偿的依据及其意义
生态补偿制度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然而,究竟什么是生态补偿至今没有一个定论。国内外学界多从生态补偿作为一个刺激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方面来分析并研究,经济学角度的生态补偿概念亦被多数人认可。应该说,经济学角度的界定方式揭示了环境外部性的本质,但是仅仅把生态补偿界定为一种经济手段,不够全面。生态补偿一方面是作为经济手段存在的,但它绝不仅仅只是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发挥作用的,它已成为兼有生态学、经济学以及法学等各个领域特性的一种制度。同时,这种经济学视角的研究是站在补偿对象是自然的角度上进行的,维护生态几乎是所有经济学理论支持者所认为的生态补偿的目的与落脚点。生态补偿制度之所以称其为一项法律制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它可以由法律进行调整,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对其进行约束。只有人才能承担起这项任务,也只有人才能使这项法律制度得以实行。人类对大自然无法进行补偿,就好像我们无法给大树和森林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惠益一样。对自然进行“补偿”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都没能逃脱补偿对象是自然或者人与自然兼有的理论误区。
对于生态补偿理论依据及其意义的分析和研究,亦是建立在补偿对象是人的前提下进行的。既然制度针对的是人,出发点也是人,那么生态补偿得以实施的依据及其意义也是围绕人进行的。我们可以从法理学上的自由中寻求到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无论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还是国家基于其他考虑,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侵犯了他人的自由选择权,也就产生了生态补偿的问题。现实需要生态补偿,因为它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最终维护生态,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由于生态补偿自身的局限性所致,它也仅仅是环境保护的其中一项手段而已,而不是全部。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徐祥民
2010
中文
D922.6
2011-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