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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830424

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

韩晓明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公民参与司法活动指普通公民以特定法律实践相关者的身份参与到司法案件的审判、监督以及相关的调节过程之中,从而使该法律事件得到相对公正的处理。司法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受社会公众支配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公民参与司法的本质在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公民参与司法活动既是人民主权的延伸,又可以在解决社会纠纷的同时实现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还能对司法权力实施监督和制衡,同时也是司法机关提高抵制外力干扰能力,依法独立司法的有效机制。   西方国家基于历史传统和民主原则普遍建立了适应本国司法发展需要的公民法官制度、陪审团制度、参审制度等相对完善的公民参与体系。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便在司法制度中规定了有关公民参与司法的内容,经过半个多世纪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们也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符合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发展需要的公民参与司法的制度性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公民监督司法活动的公开审判制度等等。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公民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参与司法活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并对司法产生了深刻影响。这些参与方式有其独到的一面,又有其不足的地方,例如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出现了精英化趋势和陪而不审现象,公开审判制度运行中出现了执行不严格、认识不到位、流于形式的状况。以网络参与为代表的公民大众传媒参与,对司法个案和司法立项动议的参与热情高涨,出现了非理性、不规范、无序化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是一个后发展型国家,在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我国司法体制中确立最早、开展得比较成形的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制度性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例,在司法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其存废之争始终没有停息。存废争论背后反映的是公民参与司法在我国发展的艰难境况,折射的是司法活动是否需要公民参与这一矛盾的纠结点,我们在建构司法体制时遇到了究竟是走司法专业化还是司法民主化的道路这个难题。司法活动当然具有专业性、独立性的特征,把民主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引入司法领域必须相当谨慎,但这并不排斥司法民主。我国的国体和人民司法的内涵本身就包含了司法民主的内容,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建立在民主的阶级性和司法的人民性前提下。   在当前处于变革转型时期的中国,既要肯定司法民主在价值层面的积极意义,又要防止民主方式对独立司法的干扰,处理好司法独立和司法民主的关系,这样才有助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为此,必须划清司法民主和司法独立的限度,即坚持司法人民性、政治性和社会性,防止司法大众化、政治化、民意化。在厘清该限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公民参与的形式和行为,建立司法机关网络回应平台,不断完善和丰富公民参与形式,完善制度化的参与形式,引导和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形成司法机关和公民参与之间的良性互动,走出一条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兼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建设之路。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政治学理论

郑敬高

2010

中文

D926

2011-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