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效益补偿之制度设定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冲击已经逼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自净能力。空气、水、森林被大规模破坏,土壤沙化严重,垃圾随意丢弃。生产无限性和资源有限性矛盾的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人类文明与自然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建设充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环境保护措施,改善生态状况,推进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但是,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缺位。
这种状况使得生态效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分配不公平: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经济补偿;破坏者不用承担相应责任,受害者难以得到赔偿。这种生态保护与利益之间关系扭曲,使得生态保护与建设事业面临很大困难,也影响到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可以凋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即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生态效益就是生态系统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对人类社会有益的全部效用。生态系统具有各种功能,但并非所有功能都对人类有利。生态功能是一个描述性概念,而生态效益则包含了人类的价值判断。生态效益具有典型的外部经济性。这些外部经济性不是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的,而是自然外溢的结果。生态效益延伸很难计算。生态效益属于公共产品,无需市场机制便能提供给社会和各个消费者,不会因已有消费者而降低其他消费者对生态效益的使用;同时,也无法将另一群体排除在生态效益之外。生态效益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
只要有良好的环境系统存在,生态效益就会连续产出。生态效益补偿有助于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改善或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生态效益补偿足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制度安排,能够引导和塑造人类行为,提高人们环境友好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尽快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术界正在积极开展研究,中央和地方政府也开展了试点工作。我国正处于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同样需要的关键时刻,本文主要目的也是为建立健全我国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法律制度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本文除了引言外,分为六章。
引言介绍了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背景与核心,对国内外研究进展作综述。
第一章对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要素进行分析,明确了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章阐述了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效应理论、生态学理论。
第三章对生态效益补偿在流域、自然资源开发、生态功能区、森林等领域的实施进行比较分析。
第四章分别对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的政府途径和市场途径进行研究,并进行对比。
第五章对对现行现行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法律制度进行了综合评价。
第六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法律体系的的设想。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恶化;法律制度;政府途径
中国海洋大学
博士
环境规划与管理
徐祥民
2009
中文
X321.022
151
2009-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