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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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503814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赵春光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生态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视野下,积极进行制度创新,而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则为这种创新努力提供了可能的路径。 本文结合国内外已有的流域生态补偿理论,对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法律性质、法律关系,以及流域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探讨和分析,对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构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论证,以推动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尽早出台,使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成为我国水环境保护的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全文共分七部分: 前言主要通过分析流域环境存在的问题,概括流域生态补偿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流域生态补偿基础理论。主要是从环境法层面对生态补偿和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提出自己的见解,分析了流域生态补偿的特征,指出流域生态补偿兼具有经济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性质。补偿的类型主要分为以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对流域生态恢复、维护和修复的纵向生态补偿和流域内的区际横向生态补偿。 第二章 流域生态补偿相关学科理论分析。运用不同的学科理论分析研究流域生态补偿,对于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本章主要是运用法学、环境经济学、博弈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生态学和环境伦理学等相关学科理论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分析,以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构提供路径选择和框架设计。 第三章 流域生态补偿的外国经验与启示。在外国,流域生态补偿称为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类型主要有自发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式的贸易体系、生态标志、公共支付体系。水权交易与排污权交易虽不是专门针对生态补偿而设计,但由于其具有生态补偿的作用,可以将其纳入到流域生态补偿中来。外国的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对我国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四章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与问题。介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历程和实践。在国内,国家层面上政府购买是目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同时各地方也积极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政策中主要存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政府补偿比重过大市场补偿比重较轻、补偿标准单一不能体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多头管理的体制致流域生态补偿得不到效益最大化、产权不清晰影响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与扶贫项目混淆难以达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的目的等问题。 第五章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框架。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宜采用生态补偿基本法与单行法并举的模式,制定《生态补偿法》和《流域生态补偿条例》或《流域法》。立法原则上主要是养护者受益、受益者补偿、污染者负担的环境责任原则,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模式应与《水法》中规定的管理模式相一致,应按水系分别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同时要设立流域管理局,其是流域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当前,建议先行成立流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协调各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等。补偿标准宜采用核算与协商的办法。补偿方式主要是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两种方式。 流域生态补偿立法中对补偿程序不宜做过细的规定。流域生态补偿中的政府职能定位为规划职能、服务职能和监督管理等三项职能,政府财政责任主要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生态补偿上的财政支出责任,对于属于全国的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应主要由中央财政负责,流域上游的省、市、县地方财政负责执行性管理支出。对于省内生态功能区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地方财政共同负责。流域下游地区则负有对上游地方政府进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责任,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应由流域内双方或多方地方政府谈判确定。 结语主要是归纳阐述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研究体会。

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管理模式;政府职能;制度建设

中国海洋大学

博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徐祥民

2009

中文

D922.6

176

2009-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