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战略逐渐成为各大企业维持其市场垄断地位的有力武器。在当今激烈的科技、经济竞争中,许多大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都是与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分不开的,他们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通过搭售、差别定价、拒绝许可等方式对知识产权妄加滥用,目的是维护其占有优势的市场地位,进而控制其所在行业,形成垄断并从中谋取超额利润。其中,“微软”在我国利用其软件著作权进行的一系列垄断行为就是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典型案例。
目前,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知识产权贸易纠纷频发,知识产权滥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暴露无疑,比如抑制创新、阻碍技术进步、破坏竞争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等。另外,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常常披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外衣,颇具隐蔽性,使竞争对手不易察觉因而疏于防范,这也是知识产权滥用最为危险和最值得警惕的社会危害。我国的民族经济和民族企业也在知识产权大棒的挥舞下遭到了沉重打击,一些国内企业甚至因此而退出竞争舞台。
基于这种现状,根据国内外形势和时代背景对我国提出的要求,建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对于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制现状不容乐观:《反垄断法》虽然已经正式实施,但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却过于笼统,缺乏具体而可行的法律规定;其他一些与知识产权滥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又散见于各种法律规章中,不系统也不科学。因此,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制缺位显而易见,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亟待完善。
西方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有二百年的历史,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已经拥有科学而成熟的制度结构和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加以借鉴,例如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所制定的指南中将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分别适用于不同性质的行为: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所制定的指南中都将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依据不同的性质划分为三类,这既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也有利于当事人对于规则的把握和遵守。
经济全球化趋势势必将我国企业更多地推向国际市场,他们可能会对其他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而他们在国外市场上的行为却处处受到严格的反垄断法规制。出于对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也出于对国际市场上我国利益的维护,我们应尽快建立起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首先,应深化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规制的认识,确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原则,明确法律责任,以《反垄断法》为基础,尽快出台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行单独立法,制定《反知识产权滥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我国应该立足国情,同时顺应国际趋势,对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充分地研究和借鉴,逐步构建一个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反知识产权滥用法》为主体、有相关配套法规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从而有效地衔接和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秩序的良性运转,力求达到保护创新与充分竞争的平衡发展。
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立法规制;权利滥用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经济法
任以顺
2009
中文
D923.4;D922.29
52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