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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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502835

中国内地与香港离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张朝洋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内地与香港的离婚制度存在着巨大差异,两地离婚实体法中关于离婚条件、离婚方式、离婚法律后果等规定不同,离婚程序法中关于离婚管辖权、审理方式、判决等制度也存在着冲突。离婚实体制度冲突可以通过统一实体法和冲突法两种方式加以解决,两地目前尚未在离婚领域形成统一实体规范,但关于离婚的冲突法规定一致,即都认为适用法院地离婚法去解决涉外离婚实体问题。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原则,两地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均适用各自程序制度。 内地与香港处理区际民事关系时将其比照国际民事关系对待,处理区际离婚案件时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是法院地法,这容易在区际离婚问题上引发诸多法律问题:一事两诉、挑选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困难等。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基本国策下的两地离婚法制冲突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上述法律问题仍然存在,随着两地民间交往加深,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更为必须。本文拟用七大部分对该问题加以阐述。 引言部分提出了本文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近年来区际离婚增长很快,而对区际离婚的立法相对滞后,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出于上述考虑,拟用实证分析方法剖析研究问题,并指出相应对策。 第二部分是内地与香港离婚实体制度的比较。此部分分析了两地离婚实体制度差异及其形成原因。两地实体制度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内地离婚条件较之香港稍显宽松;内地除承认诉讼离婚外还允许协议离婚;香港实行分别财产制,内地除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外,还有夫妻共同财产制;香港夫妻离婚后仍存有一定关系等。 第三部分是内地与香港离婚程序制度的比较。该部分对离婚程序制度做详细介绍,从管辖直至离婚判决制度。比较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两地存在离婚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两地审理方式差异很大、香港采取复合判决等。 第四部分是内地与香港离婚法律制度差异原因分析。主要是历史、宗教、政治、价值观等的不同等。 第五部分阐述了内地与香港区际离婚中所出现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案例的介绍论证了当前司法实务中会遇到以下常见问题:一事两诉、挑选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困难、内地协议离婚难获香港承认、香港的司法分居常被内地拒绝等。 第六部分是关于区际离婚问题解决方式的探讨。结合区际离婚问题的形成原因及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特点,文章认为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第一种是统一立法方式。该途径中可采取两种渠道,其一是,产生统一适用于两地的离婚实体法和程序法取而代替两地现行离婚制度,从根本消除离婚法律冲突;其二是,形成区际离婚的法律专门用于解决区际离婚,两地现行离婚制度仍在各自法域适用。统一立法是最为理想方式,但目前实现有较大难度,受制于宪法和基本法有关规定。第二种方式是单行立法方式。该途径是指两法域可以单方修改法律使离婚法制趋同,或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特别规定避免冲突出现。该方式由于难以形成制度,很难有好的效果。第三种方式是参照国际法解决方式,但该方式实施也面临很多问题。第四种方式是司法协助方式。两地应形成有效的司法协助模式,在司法领域展开全方位合作消除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司法协助在两地已经有一定基础,未来应该在这一领域继续深化。 第七部分是结语部分。尽管本文比较了两地离婚制度、分析差异原因、指出了出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对策,但仍有若干问题值得继续思考。

中国内地;香港;离婚制度;法律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王冶英

2009

中文

D923.9

56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