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比较研究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仲裁相对于诉讼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它赋予当事人以更大的争议解决自治权;它提供了更有效率的裁决和执行程序。于是仲裁已逐渐发展成为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有效的商事仲裁。一项合法有效的商事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又是仲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以及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根本保障。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研究,便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首要问题。
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法律性质界定的基础上,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的有效要件和实质的有效要件、有瑕疵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等几个方面展开,采取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有效性作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力图证明:商事仲裁制度的当代发展趋势是,在合理界限内,不断扩大当事人共同的仲裁自治权,以更加灵活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仲裁意愿。在论述过程中还揭示中国有关商事仲裁协议效力制度的特点和存在问题,目的是探讨如何吸收各国有益的经验,改进我国相关制度,使之符合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全文除了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本质。从分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法律意义出发,着重分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的四个法律特征,探讨出当今世界上常见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几种表现形式,力求在全面了解和把握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本质特征的基础上,为合理解释仲裁协议效力的演变趋势作深层次的铺垫。
第二章,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问题。从国际商事仲裁界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态度来看,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均呈现出放宽趋势。通过比较各国与我国的仲裁协议构成要件发现:各国已不再坚持要求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而是逐渐认可口头及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也呈扩大趋势。而我国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仍严格要求,规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是必备要件之一已不合时宜,对于可仲裁事项的范围规定的也过于狭窄,丞待扩展。
第三章,介绍有瑕疵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问题。通过介绍国际上常见的几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发现,各国对于有瑕疵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有共同的仲裁意愿,即普遍承认其效力。而我国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的认定过于严苛,丞待修改。
第四章,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首先从理论深层寻找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原因,归纳为三个理论基础。进而详细论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四种情形,最后研究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要件;协议效力扩张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经济法学
胡家强
2009
中文
D997.4
59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