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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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502666

论跨界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

朱义亭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环境问题可能是地区性的,也可能是全球性的,但无论如何它经常具有跨界性。因此,保护环境、防止跨界环境损害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法将环境保护纳入其调整范围,有力地推动了这一崭新的国际法律部门的发展。但就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制度而言,发展却不平衡。国家责任由于受主权因素以及国际关系的影响,一直处于缓慢发展之中。而跨界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日渐丰富,尤其是在核能损害、油污损害等方面已初步形成了体系。国际法委员会的最新编纂成果亦强调应在国际层面完善预防和赔偿机制,这为各国间处理跨界环境损害事件和实现全球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治理指明了共同的方向。因此,对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对我国应对和处理跨界环境损害纠纷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论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对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从传统国家责任的弊端和跨界损害民事责任的相对完善两个方面论证了跨界环境损害由传统国家责任向民事责任转变的趋势。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民事责任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一方面,将国家、国际环境责任基金组织与法人、自然人一起作为责任承担者来研究;另一方面,对无过错责任进行了正反两个方面评价,指出单独采用无过错责任的不足。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民事责任的索赔主体。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主要针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因此自然人和法人具有索赔主体资格。环境本身损害的索赔主体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大差异,但欧盟的做法值得关注。第四部分着重研究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分别阐述传统的民事责任方式和最新的利益填补方式,并通过考察国际法委员会的最新编纂成果,指出这一方面的未来发展方向。第五部分从国际私法角度详细分析了索赔主体追究民事责任的国际私法路径。第六部分主要是归纳本文的基本观点,提出我国应对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几点建议。 本文通过介绍国际国内环境立法中有关跨界环境损害方面的规定,深入分析了这一领域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处理跨界环境损害纠纷的建议:一是我国应主动承担国家义务,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等损失分配制度;三是建立环境本身损害的双重索赔主体制度,完善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四是完善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为跨界损害案件的诉讼救济排除障碍。

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国家责任;国际民事诉讼;赔偿机制;国际私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郭院

2009

中文

D997;D922.6

45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