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与环境的关系也极为密切,公司一方面凭借自身的先进技术利用环境资源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公司也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和自然环境的主要破坏者。因此,公司对于当前人类所面临的环境危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公司必须承担起环境责任,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合理利用资源,积极保护环境。
本文所研究的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狭义的公司环境责任。因此,本文以公司环境责任的基本原理为切入点,根据我国所面临的严峻环境形势以及环境资源有价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理论,从现实和理论两个角度分析我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依据,并且从公司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公司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公司环境刑事法律责任三个层次阐述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为下文关于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撑。
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是世界上最先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也是最先出现环境问题的国家,它们关于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早,积累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并且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对上述国家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实践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它们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又各具特色。诸如:英国的环境绩效报告制度,美国的“按日计罚”制度、严格责任制度,德国刑法所确立的处罚危险犯原则以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日本的环境行政合同制度、担保基金制度等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现阶段在我国已经集中显现出来,遗憾的是由于公司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公司目标定位“近视”以及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不到位等原因,我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实践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我国关于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分布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过于原则性、抽象化,可操作性不强。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实践的不足基础上,借鉴上述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分别提出完善公司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公司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公司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想。最后,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几项制度设计:环境信用等级制度、环境信息披漏制度、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关健词:公司;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现代企业;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资源有价论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田其云
2009
中文
F270;D922.6
40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