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由于金融资产的持有者拥有大量的金融资产难以变现,在影响资金利用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很大的信用风险,因此,为解决这种流动性困难并分散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制度应运而生。1998年5月国务院总理对资产证券化作出批示后,在我国也兴起了资产证券化研究的热潮。
本文以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资产证券化以及SPV的基本原理、流程分析入手,阐述了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中的重要性,分析和对比了特殊目的载体信托模式和公司模式两种组织形式,并结合我国法制环境与实践情况,确立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中信托模式的优势地位。并且对以信托模式开展资产证券化,有效实现风险隔离,信托模式运作机制中交易结构,具体制度构建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对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了概述。由于资产证券化结构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因而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归纳整理,包括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运作流程等。
第二章是全篇论文中心内容的一个综述。首先阐述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限制和法律法规条件的障碍,然后探讨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立法体系和内容。
第三章是文章的难点和创新点,在整合先前学者理论研究成果及实务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主要是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采取信托模式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构想和初步的法律制度构架。包括特殊目的机构的构建、机构投资者和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市场,强化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制度等。为了能够使资产证券化给社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果,本章对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证券化发达的国家进行了该方面的考察,目的是为了给我国刚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探讨如何推进资产证券化信托的法律制度的建设。
第四章主要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的有关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的有关建议。对相关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体系还不够健全,这不利于使资产证券化得到深入而广泛的开展。因此,主要针对实务中存在的此类现象进行论述,以求提出一点自己的建议。
本论文旨在解决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如何在美国的法律环境下,在一个并不天然的可以适用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成功的本土化到中国。解决资产证券化在中国适用的可能性以及适用路径的选择。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着相关法律的无效率状态,尚存的大量法律障碍。同时分析,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最佳法律路径选择——通过信托作为SPV的方式来进行资产证券化。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立法建议。
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将对资产证券化这个在美国的法律环境下产生出来的一种融资技术如何通过法律的完善和调整来将其嵌入本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一次合理的制度构建。
信托制度;资产证券化;英美法;法律制度;SPV;立法模式;金融创新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肖鹏
2009
中文
D996.2;D990
53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