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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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502539

植物品种创新国际法律机制研究

邢仁涛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在全球一体化背景下,随着植物育种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植物产品市场的不断拓展,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植物育种研发的激励机制也成为各国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然而,发展中国家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陷入“双重被动、雪上加霜”的难堪局面,不仅其植物遗传资源被发达国家肆意“窃取”,而且所培育出的植物产品返销回来还攫取其巨额利润;同时,发展中国家因缺乏资金支持无法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难以进行自主创新研发。为此,在综合评价相关国际立法和各国保护模式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对完善“植物品种创新国际法律机制”的构想,以确保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21世纪的生物经济竞争中凭借各自优势获得利益分享,进而提高植物育种技术。 本文首先对“植物品种创新国际法律机制”的概念进行介绍,讲解植物遗传资源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各自含义、特点和意义。并由“孟山都案例”引出两种保护的结合,进而说明“植物品种创新国际法律机制”的研究意义。其次,分别介绍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典型保护模式,并进行横向比较和综合评价。复次,深入探讨“植物品种创新的国际法律机制”的建构模式,主要就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述,并对WTO框架下的植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原则”的适用和“两种保护”的接轨提出建议。本章节是“植物品种创新国际法律机制”研究的重中之重。最后,回归本国植物品种创新法律机制的建构,针对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和制度构想。 本文综合运用分析比较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利益分析方法,并结合案例分析和图表展示,多层次、立体化地深入研究该主题,并提出具体主张:第一,对植物遗传资源授予植物遗传资源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第二,以此为基础,在惠益分享制度的“立法机制”中规定“技术实施许可”强制条款,从而引进国外先进育种技术;第三,在植物遗传资源权、品种权、专利权三者之间建立“交叉强制许可”制度,提高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笔者建议,通过以上方式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提高育种技术水平。 我国目前也尚未建立植物品种创新法律机制,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针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以植物品种创新国际法律机制为蓝本,参考了国际立法以及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巴西、印度、欧盟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我国构建合理完善的植物品种创新法律机制提出了具体建议。

植物品种创新;国际法律机制;植物育种;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立法;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刘惠荣

2009

中文

D997.1;Q943

73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