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法律机制研究
作为融资家族年轻成员之一的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在美国资本市场诞生并获得蓬勃发展以来,凭借其多方面优势,迅速冲出美国国门,八十年代进入欧洲资本市场,九十年代进入亚洲资本市场,渐渐成长为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最受资本市场青睐的融资方式之一。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资本市场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引起了各界关注,也催生了中国对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的探索。在这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风险隔离机制被认为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本质和优势所在。因此,本文选择其中的风险隔离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其进行理论与实证分析,希冀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法律规范体系。
文章首先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指出其制度本质在于将证券化资产即未来现金流进行分割与重组,而其交易架构的核心在于它的风险隔离机制设计。风险隔离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合格的SPV,实现SPV的破产隔离;二是证券化资产在发起人与SPV之间转移构成法律上的“真实销售”,进而实现发起人的破产隔离。文章还在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对于风险隔离机制进行了反思,并将反思结论应用到下文的具体讨论之中。紧接着,论文主要从比较分析的视角,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出发,详细研究了风险隔离机制的SPV破产隔离与发起人破产隔离法律制度,讨论了诸如SPV的法律组织形式,证券化资产如何远离SPV破产风险,资产在发起人与SPV之间通过何种方式转移,真实销售的法律标准如何判定,怎样避免实体合并等风险隔离机制的主要构成内容。而这些,都是为文章第五章服务的,结合我国当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以及证券化交易法制环境,提出要尽快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以对以上风险隔离机制进行规范,从而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顺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资本市场;法律规范;SPV;真实销售;资产证券化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肖鹏
2009
中文
D990;D996.2
53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