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问题研究
海洋及其资源在维持地球上的生命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并提供造福于人类的商品和服务。不过,海洋面临着人类活动带来的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压力,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海洋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正在退化,其中包括气候变化的影响。这些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迫切需要处理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同时,伴随着深海科学研究、勘探技术的发展及深海海床矿物资源的勘查进程,发现并明确了国际海底区域极端环境下的生物多样性及其丰富的遗传资源。这些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利用,对于揭示生命起源的奥秘,探究海洋生物与海洋环境相互作用下特有的生命过程和生命机制,发挥其在工业、医药、环保和军事等方面的用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不论是相关的国际法律规制还是学术研究均存在大量空白。国际社会还尚未确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深海底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各国对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该区域的遗传资源究竟属于国际海底制度范畴,还是属于公海制度范畴的问题,均持有各自不同的观点和考虑。本文拟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深海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探讨与该区域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有关的法律问题。
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了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遗传资源的有关概念及权益争议,并分析该区域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地位,为讨论该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奠定基础。
第二章考察了现有的相关国际法律框架,列举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目前国际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指出现存的管理及法律方面的空白,同时讨论了用作为调整私权的知识产权法进行管理的优点和不足。
第三章列举了可参考的资料,从国内遗传资源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国际法对其他资源调整的相关规定等不同方面、不同角度进行讨论,并分析其适用性和可借鉴的部分,以求在制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深海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方案时提供参考。
第四章重点分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两种体制的关系及协调,并提出完善相关资源管理的几种途径,突出介绍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在相关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提出在管理该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过程中需要强调的环境问题。最后分析了我国参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活动的立场及现状,并提出建议,从我国的角度,主张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底生物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推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担任深海底生物多样性的管理和养护者,使将来的国际法律框架更有利于我国的发展,也更有利于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深海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极端环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刘惠荣
2009
中文
D993.5;D990
79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