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中的国际合作研究
由于海洋环境的全球性,在海洋污染防治方面,各国必须进行广泛密切的合作,通过合作采取共同的环境资源保护措施,实现保护国际海洋环境的目的。
本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海洋污染防治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国际合作原则对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际合作是应对海洋环境危机的必然选择,是海洋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客观要求,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海洋环境安全的实现,是建立全球伙伴关系的有力保证。所以,国际社会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种条约、决议、宣言都反复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对国际合作做了明文规定。
第二、三部分介绍了海洋污染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和组织机构。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包括国际法依据和国内法依据,国际法依据又分为全球性法律依据和区域性法律依据。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合作的主要表现形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十二部分第二节对海洋环境的全球和区域性合作做出了专门规定。区域性条约、议定书在保护区域海洋环境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区域性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合作项目或合作计划开展的比较多,提高了区域内有关国家海洋环境科学研究监测技术和海洋环境的管理水平和政策水平。国际组织是国际合作的又一重要表现形式,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在防治海洋污染的国际合作方面做了卓有成效地工作,特别是1973年1月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肩负起了促进和协调世界各国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任。联合国的专门国际组织活跃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各个领域,他们根据各自组织的特点,积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发展。
第四部分介绍海洋污染防治国际合作的种类,即全球性合作和区域性合作。全球性合作方面,国际环境法新近形成的具有特色的自治性的体制——缔约方大会模式(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简称COP模式),这一模式包括缔约方大会、专门性质的附属机构和秘书处三部分。缔约方大会是所有成员国都有代表权的机构;附属机构有咨询性质的,也有关条约的财政资助和技术转让方面的,也有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和遵守的附属机构;秘书处主要为缔约方大会提供服务。该模式具有独具特色的监督机制,相比之前的机制安全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具有一种普遍适用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其后来促成的多边环境条约中大量利用了COP模式,而且这一趋势已经越来越普遍,COP模式有效地促进环境条约的履行与实施。另一方面,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区域合作法律制度很先进,《巴塞罗那公约》确立了一个分为两个层次的法律制度,包括框架公约和附加协定书两个层次。巴塞罗那模式成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广的典范,为十个区域所效仿。
第五部分主要探讨国际一致行动是否是海洋污染防治国际合作的一种形式。对于国际一致行动学者少有论述,只有在新闻中看到国际一致行动的表述,如安南呼吁国际社会一致行动防止气候异常变化、绿色和平呼吁国际社会采取一致行动应对全球变暖、欧盟拟采取一致行动应对气候变暖。首先对国际一致行动的内涵进行界定,国际一致行动的目标应是既推动国际社会在维护、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方面的合作,又推动国际社会在经济方面的合作;必须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国际关系准则的基础之上;必须是公正地妥善处理各环境领域中的问题;并且只有在整个国际社会的积极、有效参与下才有意义。然后根据国际环境条约的规定衡量国际一致行动符合国际合作的内容和目的,海洋污染防治需要国际一致行动,国际一致行动是国际环境合作的题中之义。
海洋污染防治;国际合作;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安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徐祥民
2009
中文
X55;D993.5
53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