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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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502501

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法律问题研究

罗璇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总量控制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污染防治制度。发达国家将其运用到治理大气污染以及水域污染等方面并卓有成效。我国在海洋污染治理方面确立了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并在治海实践中有所发展。但我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制度还不完善,并不能有效的运作于重点海域的排污防治工作。文章旨在通过对我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为我国日后的重点海域治理提供借鉴。 对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研究首先要界定何为重点海域。重点海域就是经批准划定的对社会生活有重大价值而又污染严重的海域。其“重点”其一指重点海域一般都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其二则指该海域污染严重需要重点治理。我国《海洋功能区划》规定了三十个重点海域,根据相关权威数据,我国重点海域被污染程度不容忽视,污染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海域污染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人为可控的污染的防治是研究总量控制的前提所在。 对重点海域进行界定之后,论文第二章论述了总量控制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在我国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总量控制理论滥觞于上世纪日本对国内大气污染的防治,并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应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我国在海洋染防治领域也引入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确立其为法律制度。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还不成熟和健全。重点海域污染的严重性,要求我们加快重点海域治理步伐。包括生活排污和工业排污在内的排污污染,是重点海域污染的主要来源。同时现有的治理方式对环境改善不力迫使我们寻求法律制度以为保障。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在我国合理而且必要。 我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法律缺陷表现为立法不力。规定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数量少、法律效力偏低、分散而不系统。即使在数量少的规定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法律中,其条款也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少可执行性。并且缺乏对法律责任以及监管主体含糊不清的规定。而在实践层面中,则有排污需求和实行重点海域总量控制制度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两者决定了现有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施行效果:并不能有效的防治海域排污污染。 由此实施的必要性和现有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乏力决定了必须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首先应从法律层面上完善我国关于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的相关规定,以弥补法律的空白,达到防治重点海域排污污染的目的:环境基本法中应当确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应当确立将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具体化;配套规范中应当确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理念。其次在具体制度的构建方面,应当细化行政部门职责、确定海陆制约机制、完善环境监测制度、调整排污收费制度以及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等。

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海洋污染治理;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徐祥民

2009

中文

D922.6;X55

57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