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与监管
我国保险业在过去的数年中取得了骄人成绩,尤其是财险市场的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保险业正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偿付能力问题也日益严重,2008年有12家财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占到了11.7%,其中2家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最低偿付能力和实际偿付能力两个角度出发,分析国内财险市场的偿付能力分析状况,借鉴国外经验为国内监管提出部分建议。
第一个问题是国内最低偿付能力。根据净保费和净赔款数据采用比例法得出偿付能力表达式,并且将计算结果与现在国家规定相比较和分析,提出两点建议。第一,发现现行偿付能力指标规定偏低,为了达到控制风险和有效监管的目的,应该相应的提高监管要求。第二,虽然中国非寿险公司的数量明显增加,但是市场集中度仍然较高。人保、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始终占据前三,2007年数据显示,这三个公司占据了68%的市场份额。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长较快,但是和三大巨头相比还是不足以抗衡。国内财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状况参差不齐,为了刺激理性发展,引入NCD模型对偿付能力状况好的公司鼓励他们发展,而对状况差的公司限制发展。经过创新,就会在加强偿付能力要求的同时,根据每个公司的以往偿付情况,对最低偿付能力加以调整,使有能力的公司得到更快的发展。
第二个问题是分析实际偿付能力状况。从财务指标、公司规模及业务稳定性等多角度选择指标,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将指标因子中累积贡献率超过85%的因子筛选为有效评价指标。根据有效评价指标得分确定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分析发现和外资财险公司相比,中资财险公司在资产投资效益、资产负债合理配置、监管的重视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足。最后,根据国际监管趋势和前面的结论,为国内监管模式提出了几点建议。
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净保费;净赔款;累积贡献率;指标因子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金融学
赵昕
2009
中文
F842.3;F224
68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