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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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502483

论区域贸易安排中的投资自由化

王燕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不断完善、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加强经营,有效的促进了国际投资的迅速发展。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提倡投资自由化,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都在不断修正和调整本国的外资法律,以减少对外资的限制和管制,增加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国际投资中呈现出鼓励投资自由化的趋势。 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双边、区域和多边层次都涌现出推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实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针对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条约草案(MAI草案)已有广泛深入的研究,而鲜有对区域性投资规则的研究成果,而区域投资规则正日益成为国际投资法制引入关注的重要构成部分。目前,我国实质参与的区域贸易安排甚少,主要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等。正如沈四宝教授所言:“游离子区域贸易安排之外,一方面使我国只能坐失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尽先机;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它所产生的贸易转移效果和排他效应日益明显,致使我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都应有效参与区域领域的投资规则的制定,积极推动区域投资合作。 晚近,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投资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区域投资规则在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争议解决等国际投资领域的核心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和新的特点。在此背景下,为了适应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趋势,本文创新性的从区域贸易安排的角度出发,以发达国家为主的资本输出国和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资本输入国这个投资关系的基本架构为主线,从投资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外资准入、履行要求、外资待遇、投资争端解决等几个方面来阐述投资自由化。 本文主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来横向对比分析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东盟和亚太经合组织等比较有代表性的区域投资协定对投资自由化的规定,阐述其发展状况,剖析其发展特点,并进一步分析这些规定背后的影响因素和内在驱动力。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参与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待投资自由化的态度提出建议。 笔者认为,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中双方谈判应达成“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的共识,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外资准入方面,具体可采取有选择的开放模式,并可借鉴GATS中“自下而上”(bottom-up)的方法,各国可先就本国比较成熟的可以对外开放的领域,拟定具体的承诺义务,列出市场开放时间表,而不是立即承诺普遍实行自由化的义务。另外,还可以以允许例外、豁免清单、保留、过渡期等方法来解决投资准入的逐步自由化问题。在履行要求方面,适当地增加一些对于履行要求的规制内容,比如当地雇用要求、销售地要求等是有必要予以规制的。并且,应规定如果这些履行要求是以获得优惠为条件的则应许可实施,按照例外情形来处理。在外资待遇方面,可考虑实施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通过暂时例外、部分保留、先易后难、实行有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国民待遇。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可效仿NAFTA对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独立适用一套争端解决机制,增加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健全和完善能为外国投资者所信任的当地争端解决机制。

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国际投资;外资准入;国际投资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刘惠荣

2009

中文

D996.4

58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