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政的超验之维
迄今的人类历史从来都是人类自己探寻最佳治理模式的历史。过往的经验表明宪政是达致人类社会和谐治理的有效路径。文明可以分成价值、制度和器物三个层面。价值是核心,制度是价值的“道成肉身”,而器物离核心最远。宪政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不仅仅体现于政治制度建设的层面,更重要的是其核心——以制度表现于外的价值追求。超验之维是宪政主义的观念意识、价值基础、精神信仰和目的追求,是宪政主义的形而上表征。探讨宪政主义精神,追溯宪政主义的历史与基础,不仅有益于认识把握人类的制度文明,而且对于制度本身的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
近代以来中国没有顺利走上宪政之路的原因被认为是水土不服,也就是外来制度和传统价值的冲突,其中许多学者注意到了中国百年宪政建设中超验之维的缺乏,中西文化的差异使中国缺乏西方宪政的形而上背景。但他们在论证宪政需要具备文化认同感时,往往在基督教与宪政之间建立了某种决定论的关系,这样势必得出要确立宪政就要普及基督教,甚至“全盘西化”的结论。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这不仅是在理论上采取了绝对主义的片面观点,而且在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中也被证明是错误的,如印度、日本等宪政国家的建立与基督教的关系就微乎其微。并且这种决定论其实忽略了弗里德里希在《超验正义》一书中所说的“作为人的人类所具有的普遍可能性”的论据。宪政这一制度文明其实拥有整个人类所共同追求的普世价值。宪政的普世价值与一个国家的民族文化传统有机结合可以奠定社会和谐治理的观念基础。
本文认为要彻底建立宪政就必须把宪政主义的一般精神与民族的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发掘宪政的本土资源,探讨自己国家宪政建设的精神出路。西学东渐以来,中体西用一直是文化保守主义者的主张,笔者不是为传统辩护,但也反对文化移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新儒学的发展,有学者提出了儒家宪政主义。这是有益的学术探索。本文的视角不限于儒家,在讨论了宪政主义的一般精神之后,本文尽可能从传统文化中各门各派的先哲那里去发掘宪政的本土资源,因为儒家不是我们唯一的传统,我们还有其他断裂了的传统。对断裂的传统进行重塑,把传统文化与宪政主义的一般精神相结合,发掘宪政的本土资源,可以找到中国宪政主义建设的精神出路。
在论文结构上,本文首先进行历史学的经验研究,从源头发生学的角度,阐述基督教与西方宪政主义的关联;然后进行政治学的逻辑分析,明确宪政与一般意义上超验之维的关系,探讨宪政主义的一般精神与普世价值;最后,把视角转向中国传统文化,发掘宪政的本土资源,力图把宪政主义的一般精神与传统文化有机结合,找到中国宪政的精神出路。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1、历史分析的方法。本文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用历史的观点把宪政置于具体的历史背景中和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在源头上去研究基督教文化与宪政的发生与确立之间的相互关系。2、系统分析的方法。宪政制度是一个具有系统性的整体,每一个具体的制度、规范、观念、认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联系的,它们彼此交叉又相互作用汇成总的制度系统,所以在研究宪政主义的时候,应该杜绝孤立研究,而从整体上去把握制度的规范、观念与价值。3、比较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的一系列方法中,比较分析方法经常会被用到。本文同样也运用了该方法,把基督教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进行横向比较,说明基督教并不是宪政主义唯一具体的超验之维。
宪政;系统分析;宪政主义;宪政文化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徐祥民
2009
中文
D921
56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