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y1502337

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黄亚平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实体法与程序法作为矛盾的对立双方相互依赖、互为前提。没有实体法就没有程序法;没有程序法,实体法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而表征救济权利及法律实践的诉讼机制也就成了任何法律运行的必备要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法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具有了一个庞大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独立的部门法。相对于我国的经济法而言,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与之相适应的独立诉讼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从而导致现实中出现有权利而无司法救济的尴尬局面。没有相应的程序法去充分的体现实体法的精神,那么这一实体法律法规就很难得到充分的实施,这不利于我国法制的健全。经济公益诉讼是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由于违反法律而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事实上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经济公益诉讼作为经济法的内部生命力的表现能有效地维护经济法的实施。因而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弥补我国传统三大诉讼制度在解决经济冲突中的不足。 本文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角度,运用逻辑推理、比较研究、实证分析、分类分析等方法,系统、全面地分析经济诉讼体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构建方面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分析。本文首先分析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在此基础上,概括出了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并总结了经济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反垄断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政府采购公益诉讼、宏观调控公益诉讼。 第二部分,经济公益诉讼的建立依据。主要从逻辑依据、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等方面论述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密切联系、传统诉讼在解决经济法冲突方面所存在的固有缺陷、现实对经济公益诉讼的呼唤都显示了建立这一制度的迫切性。 第三部分,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构建。从当事人适格理论、诉权理论和责任理论方面,论证了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创新。诉讼理论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对于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第四部分,经济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从原告制度、审判机构、激励约束制度、诉讼费用制度等方面,论证了经济公益诉讼的制度创新。经济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始终要与经济法实体构建保持高度一致。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比较广泛,包括国家特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审判机构、激励约束制度、诉讼费用制度等也具有特殊性。 结论,经济公益诉讼是经济法有效实施的保证。

经济公益诉讼;适格理论;诉权理论;责任理论;经济法;诉讼费用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刘华义

2009

中文

D925;D922.29

49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