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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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502335

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基本理论及法律构架研究

樊守成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滞后性已经严重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健康、稳定发展,所以必须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研究。农业保险立法需要基础理论研究的支持:对于农业保险立法的基础理论,我国在很多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甚至是空白,诸如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经营模式问题、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等方面都是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只有将这些问题研究透彻和成熟,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才可能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发挥其规范保险活动、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作用。 本文主要着力于三个部分的研究:一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三大方面: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和谐社会构建。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对于这三个方面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深入、详尽地阐述,从而确立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明确的方向和坐标。该部分的研究是下文选择经营模式、进行法律构架等相关问题的基础,对于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有着宏观上的指导意义。二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本文通过总结我国农业保险走过的路程,借鉴发达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农业保险的发展程度,提出在现阶段我国应该实行以政府引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为主体,其他模式为补充的经营制度。世界上有很多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是不能随便拿来套用,必须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情况确定更加适应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该本分的研究就是着力于确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经营模式,同时考虑到某些地方的特殊性,以其它模式为补充。这样统筹兼顾以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农业保险的价值。三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法律构架。该部分内容要以基本的价值取向为指导,以选择的经营模式为框架,来具体构建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在法律构架层次上,主要从我国农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违法农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来具体构架我国农业保险法,全面系统地阐述农业保险中的基本问题,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发展滞后,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已经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所以该部分的意义就在于梳理农业保险中存在的复杂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的立法框架。 本文的三个方面内容对于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通过这三个方面的深入研究和论述,对于如何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拙见,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农业保险;价值取向;经营模式;法律构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任以顺

2009

中文

D922.284

57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