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2000年9月《财经》杂志发表了以篇揭露“基金黑幕”的文章,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随之而来,2001年我国著名的金融经济学家夏斌主持进行了《中国私募基金调查报告》,从而使私募基金问题从地下浮上水面,引起激烈的讨论。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存在规模,使我们不得不重视其存在。而迄今为止,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甚至没有对其准确的界定。
本文在对私募基金的概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国外各国的私募基金立法,对我国现在资本市场中所存在的私募基金进行了阐述,进而对我国目前私募基金所存在的问题作出评述,对我国今后的私募基金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我国能尽快对私募基金问题进行立法,从而使其有法可依,迎接国际资本的挑战。
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私募基金的定义及其特点,私募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新生事物,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找不到私募基金的准确定义。借鉴国外的说法私募基金就是私下直接面向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的招募说明书募集来的资金。
本文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通过对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加以分析可以从中得到立法经验,从而更好的构建我国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
本文第三章主要介绍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介绍了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现况和缺失。据估计我国目前已经存在近万亿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我国资本市场自发的产物,完全是由市场需求发展起来的。一切规章都按市场规则拟订,因此发展非常迅速,私募基金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的现行法律环境虽然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个大体框架,但是总体还是有极大地缺失,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第四章主要介绍私募基金的监管以及立法建议,由于我国私募基金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对其立法存在很大难度.私募基金涉及面很广,而且各方面利益难以调和.国外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供借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需要各方面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参考国外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私募基金的立法应当重点考虑以下问题:明确私募基金的定义,投资者资格进行严格限制限定,加强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信息披露;招募说明书;市场规则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阳露昭
2009
中文
D922.287;D922.29
50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