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研究
医疗活动固有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迫切需要一种转嫁机制来分摊医疗执业风险产生的损失,从而减轻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以维护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而责任保险所具有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特点正好与医疗活动的这种需求相适应,医疗责任保险便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均有比较健全完善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本文拟通过对美国的自保型商业医疗责任保险、英国的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日本的行业组织投保型医疗责任保险等几种较为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期望从中得出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有益启示:首先,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以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其次,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应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律上赋予其权利人的身份,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再次,在医疗责任保险中对保险赔偿额作出限额规定,有利于防范保险危机,避免出现类似美国的“经济危机”;最后,制定精准的保险费率,优化保险产品的设计,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选择适合的医疗责任保险投保。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引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先后在许多城市和地区进行了试点和探索。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使得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损害赔偿方面显得更加重要,各地也掀起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热潮,但是发展状况与预期相差很远。笔者对我国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地区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存在如下缺陷:(1)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2)医疗责任保险中政府角色定位不清;(3)险种设计不完善不能满足医院需要,致使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积极性不高;(4)相关的法律规范缺位,使得医疗责任保险无章可循。鉴于上述缺陷的存在,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应当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二是应当明确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三是应当继续以商业保险为模式,规定医疗执业责任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和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两部分组成,从而将保险赔偿责任与医务人员紧密挂钩;四是应当改良、完善独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执业风险;大数法则;保险赔偿额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任以顺
2009
中文
D922.284
47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