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本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介绍国际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规定,接着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对其进行细致分析,最后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对比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本文介绍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及立法现状、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责任主体的认定、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确定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归责原则和经营人的责任限制。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应采用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下一步立法应考虑与国际接轨。同时责任制的形式和责任限额的高低直接决定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分配,因此,责任限额应当考虑货运双方和保险方三方的利益,使之很好地协调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适当时机建立一部关于多式联运的专门立法,同时参照国际公约和考其它国家法律的先进经验,对多式联运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给予明晰,规范多式联运经营人相应的资质要求,澄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其他多式联运参加人的法律关系。
应赋予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任何形态的货物损害享有适当的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依合同法中违约救济的一般原则,受害人有权得到充分赔偿使其处于如果合同得以适当履行时所处的状态。然而在货物运输法领域,为创设承运人或经营人和货物利益方之间公平分配风险的机制,公平和效益价值理念的相互协调一直是制定货物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指导思想。就多式联运而言,效益价值理念要求经营人以最少成本投入获取最大利益,反映在损害赔偿数额上就是经营人尽可能负最少的损害赔偿额。由于效益价值取向关注的是经营人的利益,据此所构建的赔偿责任规则自然偏向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而公平价值理念的重要目的是使货物利益方获得结果公平。体现在经营人赔偿数量方面,公平价值取向表现为货物利益方在赔偿额度上与其实际遭受的损害一致,最终实现实际结果的公平。本文通过介绍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的国际公约并对其加以比较来试图构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国际贸易;归责原则;责任限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马炎秋
2009
中文
D922.296
42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