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y1338400

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

巩固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法与道德(伦理)在本质上均为社会规范。从结构上看,一个完整的社会规范由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两部分构成。在价值一元的前现代社会,道德与法混沌同一,没有明显区分。在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则导致道德与法律在形式上的彼此分离和相互独立:道德主要影响价值观念,而法主要体现为行为规则,二者分别依其自身规律运行,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如何正确处理道德与法的关系决定着法治的成败,而现代法治的根本出路是以“道德法律化”手段实现“法律道德化”目标。由此,对道德资源的鉴别和选取就成为法治建设进程中至关重要的第一步。 环境伦理对于环境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环境法的价值基础和正当性来源,有助于环境法的顺利实施和具体问题的合理解决。但是,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学说或伦理主张都可以当然作为环境法治的理论基础,环境伦理学究竟是否属于中国环境法治建设所应大力建构的道德资源,必须经由批判与反思。 目前学界对于“环境伦理学”一词的使用存在混乱之处。本文所探讨之环境伦理学,仅指西方现代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其包括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两大派别,前者有“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敬畏生命观”、“尊重自然观”等理论,后者包括“大地伦理学”、“自然价值论”、“深生态学”等理论。 从伦理学层面审视,环境伦理学的三大核心理论--“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价值论”、“自然权利论”--都不存在逻辑自洽性和价值合理性,且无法付诸实践。环境伦理学在论证方法上存在“扩展主义虚妄”、“自然主义谬误”、“混淆与偷换概念”、“以偏概全”、“情感征服”等不科学之处,其理论推导难以令人信服。在本质上,环境伦理学是一种对自然美的狂热信仰,是浪漫主义在环境时代的变种,并非真正的科学理论。在文化上,环境伦理学是西方传统应对环境危机的产物,具有西方中心主义色彩;在利益上,环境伦理学体现的是中产阶级对自然的特定审美需求,具有中产阶级情调。总之,环境伦理学反映的是特定文化背景下的特定人群对环境的特定理解,并非超越时空的普适真理。 从法学层面审视,以环境伦理学为基础的各种“环境伦理法学”理论未能正确把握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存在“立论前提虚无”、“价值问题信仰化”、“地方性知识普适化”、“理论基础脆弱”、“伦理学说法律化”、“本质不可法律化”、“环境问题抽象化”、“工具主义法律观”等方面的缺失。环境伦理法学不仅具体理论不具有对于中国当前环境法治建设的可适用性,而且这种思路本身隐含许多与法治相左的思想根苗,一旦蔓延,将不利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环境法治建设。 从社会实效层面审视,美国的实例说明西方环境法治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渐进过程,其发展始终受到各种具体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其中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始终占据政策的主流,而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始终未进入政策主流,没有对环境法治的发展起到主导性的推动作用。西方环境法治并非环境伦理学之功。一些被视为环境伦理学立法的法律实际上只是学者的误读;而个别看似支持环境伦理学主张的司法判例也仅是个别的特例,未形成有效的制度。绿党、“环境正义”、大型环保组织等推动西方环境法治发展的社会实践中,也很少有真正秉持环境伦理学思想的。只有少数激进环保组织的算是真正实践了环境伦理学思想,但这些激进行为无助于环境法治建设。 综合伦理学、法学、社会实效三个层面来看,环境伦理学对于环境法治--尤其是中国环境法治--的不适当性是显然的。但环境伦理法学所体现出的对西方学说不加批判地加以引用、建构的现象却并非偶然,而是当前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总体偏失--“主体性”缺乏和“法律性”不足--的集中体现。这种偏失不仅存在于环境伦理法学这一特例,即使在主流环境法学理论中也是屡见不鲜,当前学界在“环境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等具体理论上的困扰皆源于此。这种状况不利于环境法学的健康发展,无助于我国环境法治实践的推进。已经走过环境启蒙时期进入建构时代的中国环境法学必须从根本上扭转以西方为主要参照的研究路径,真正面向中国,实现研究的主体性,坚持研究视角的法律化,以制度建构为己任。为此,环境法学应注重研究的本土化、法律化、面向大众、注重改良和现实主义。

环境伦理学;环境法学;环境伦理;环境法治

中国海洋大学

博士

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法

徐祥民

2008

中文

X32;D922.6;B82-058

325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