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y1338098

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权责研究

邓潇颖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融资租赁一词是从英文financial leasing翻译而来,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出现的一种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职能的新型交易。融资租赁被世界上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广泛采用。尤其是新兴工业国家开始制定政策,以扶植和规范以融资租赁方式对航运市场的投资,对航运市场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日本和韩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如规范租赁公司运营、制定对承租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提供政策性担保等。由于融资租赁本身历史不长,人们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不深,尽管我国《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以专章规定,但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的保护立法还很是不够,同时,我国法学界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与探讨亦不充分,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相对于一般融资租赁而言,船舶融资租赁在中国更是处于一种起步阶段。 基本的船舶融资租赁关系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出租人(融资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船舶出卖人(可能是船厂,也可能是原来的船舶所有人)。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作为船舶的买受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与作为供应商卖方或造船厂签订供货协议,即船舶买卖合同或船舶建造合同,出租人获得船舶所有权,作为出租方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自己收取租金。其中涉及两类合同,即船舶买卖合同/船舶建造合同与船舶租赁合同。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的身份不同,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就不同,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及规避方法也有很大差别。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与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海商法、合同法、破产法及相关法学原理,并结合《美国统一商法典》等立法例以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等国际惯例,针对出租人的不同的身份对其享有的权利和面临的责任风险问题分别探讨,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有所参考。 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各国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界定融资租赁和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及其特征,分析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船舶光船租赁及船舶租购合同的区别。第二部分阐述作为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所享有的一般权利,并着重分析出租人享有的船舶所有权和船舶租赁合同下出租人的权利。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析出租人作为船舶融资租赁中两个合同的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的风险以及在船舶租赁合同下作为船舶所有权人会面临的一些在其他设备融资租赁中不其有的风险,如附着于船舶之上的优先权,修船人因承租人拒付修理费用而对船舶行使的留置权,船舶产生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船舶被扣押时所产生的风险等。第四部分根据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和面临的责任与风险,结合船舶融资租赁本身的特性,提出完善船舶融资租赁制度和海商法相关制度的建议。

船舶融资租赁;船舶所有权;出租人权责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马炎秋

2008

中文

D923.6;D922.294

50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