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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337632

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问题研究

孙志坚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科学规范的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权限,在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采取适度分税制,中央集中税收立法权,把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由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确立了地方税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经过15年的发展,其基本内容变化不大,已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改革与完善。 全文共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阐述地方税管理体制的有关理论,为下面的分析奠定相关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现行地方税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地方税税种结构、地方税立法权的划分和地方税征收管理权的划分。 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现行地方税管理体制的缺陷,从地方税税种结构、地方税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三个方面分析。 第四部分是主要发达国家地方税管理体制介绍,包括介绍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的地方税管理体制的内容,并总结出地方税管理体制的三种模式。 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通过对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对策。 研究结论:我国的地方税管理体制应由当前的中央集权型转变为集权分权兼顾型,即在确定地方税税种结构的基础上,中央掌握重要的地方税立法权,同时赋予省级地方政府其余的地方税立法权,地方税征收管理权应分别赋予省级及省级以下地方政府。 本人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地方税建设的先进经验,着眼于地方税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最新状况,查阅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较新的数据资料,尽可能从全新的视角审视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形成了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观点。主要有: 一是在当前对地方税管理体制研究较少的情况下,系统的研究了地方税管理体制,提出了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由中央集权型向集权分权兼顾型转变的新观点。 二是指出应依法管理地方税的新观点。对确属地方税的税种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应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其地方税的地位。对确实需要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的地方税,如个人所得税,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共享比例幅度,具体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政府的财权事权状况商定。

地方税;税收立法权;税收征收管理权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公共管理

王树文

2008

中文

F812.42

45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