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首要原则,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仲裁适用的法律,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虽然如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方面,仍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探讨,比如:仲裁协议的形式认定问题、网上仲裁中意思自治原则运用的有关问题等等。本文采用比较考察、综合研究等方法,首先介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溯源、发展及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地位,即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灵魂。接着本文主要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其中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承认、保护及所作的适当限制,其中的承认与保护即意思自治原则分别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实体法适用中及程序法适用中的种种体现,同时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对意思自治原则所作的限制,即强制性规定和公共政策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代社会经济一体化、网络全球化的大趋势,本文着重研究了现代社会仲裁的另一形式--网上仲裁,对网上仲裁协议的形式、网上仲裁的范围、网上仲裁地的确定等方面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根据仲裁协议的合同性质、合同形式的有关理论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网上仲裁协议属于书面形式,符合1958年《纽约公约》对于有书面形式的要求;对于网上仲裁范围的确定,也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背强制性规定和公共政策对意思自治的限制的前提下,无须对网上仲裁的范围作机械的限制;另外,就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而言,仲裁地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连接因素,在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程序法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或撤销等方面有重要作用,而对于网上仲裁地的确定,应允许约定一个“假定仲裁地”。但同时,对约定进行限制,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从诸多与仲裁有关的场所(如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争议标的所在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所在地,营业地及国籍国等)中选择一个,假定该地为仲裁地。综上,在立法方面,各国应针对网上仲裁的特点,在传统仲裁法的基础上,完善国内仲裁制度;同时,对于一些国际公约,应大胆的提出修改的意见,在做好公约内容衔接的基础上,完善其网上仲裁的有关规定。
最后本文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建议,即我国仲裁法应承认默示仲裁协议,并应结合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先进的仲裁制度和法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优先,建立一套包括国家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实体法适用、程序法适用在内的全面、系统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并积极研究网上仲裁,制定相关立法,使网上仲裁与传统仲裁相得益彰,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的涉外商事仲裁提供完善的法治环境。
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协议;网上仲裁;仲裁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田其云
2008
中文
D997.4
33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