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比较研究
格式条款的产生被认为是二十世纪合同法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已经成为各国合同法上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当今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本文在探讨格式条款之基本法理念与格式条款规制之正当性的前提下,遵循比较法研究的一般方法,对中外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根据比较研究的结果,结合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的现实状况,提出了完善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的对策与建议,旨在改变国内学界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特别是实体规制比较研究不足的局面。
从格式条款规制之基本法理念看,格式条款的产生与存在有其正当性。与普通合同条款相比,格式条款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合同条款的事先拟定性与不可协商性,其产生既有深刻的实践背景和法理依据,又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格式条款存在具有正当性一样,对格式条款规制亦有其正当性。从实证角度而言,这种正当性源于格式条款在实践中所具有的严重弊端。从理论角度而言,这种正当性一方面源于对格式条款与经典契约理念冲突的协调,另一方面源于规制格式条款本身所具有的某些重要法律价值。
对中外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进行系统比较研究,必须从实体规制与规制模式两个层面进行。前者表明格式条款的规制内容问题,后者表明规制手段的问题。通过实体规制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无论在订入规制、解释规制还是效力规制方面,不仅存在立法漏洞,而且存在立法矛盾,甚至存在立法错误,亟待改进。通过规制模式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立法规制模式,司法规制模式的能动性不足,行政规制模式形同虚设,远不能适应实践需要。
借鉴域外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应当以比较研究的结果为基础,并且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在总体设计上,应当坚持实体规制与规制模式相结合,程序规制与内容规制相结合,重点规制消费者合同与适当规制商业合同相结合,硬性规制、弹性规制与概括规制相结合,立法规制、司法规制与行政规制相结合。在路径选择上,应当以分步聚渐近式立法思路为指导,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格式条款规制立法模式;以建立司法判例类型化分析机制为进路,增强司法手段在格式条款规制中的能动性;以防范部门和行业利益保护为重点,重塑我国格式条款行政规制模式。
合同法;格式条款;合同条款;法律规制;法律比较;行政规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胡家强
2008
中文
D997.1
83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