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制度探究
破产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自然人破产是这一制度的基石。在世界上实行破产制度的国家,几乎毫无例外地赋予了自然人以破产能力。而在我国,仍然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成为破产的主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逐步确立,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本文采用法历史学、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重点对自然人破产中特有的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目的在于为构建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理论准备。
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该部分介绍了破产的概念和特点,为论述自然人破产进行铺垫;继而对自然人破产的含义、自然人破产的产生与发展、自然人破产能力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分析了自然人破产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原因。第二部分是对自由财产制度的论述。自由财产制度的规定和实施,往往会体现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情况和社会福利进程。本部分首先对自由财产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接着简要分析了概括式立法和列举式立法两种自由财产立法体例,较为详细地比较了西方各国自由财产范围的立法规定。在自由财产权的行使程序上,以美国为例,对自由财产的申请、取得和确认进行了论述,最后从制度的角度分析了自由财产的存在价值。第三部分是对免责制度的论述。免责的性质存在“恩惠说”和“更生说”两种观点,免责的立法体例包括当然免责主义、许可免责主义和混合主义。本部分首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述;接着对什么情况下不能免责、对哪些债务不能免责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明确了破产免责的条件和效力。第四部分是对失权和复权的论述。失权是债务人因破产宣告所受的公、私权利限制或资格限制,复权则是对这些限制的解除。本部分论述了失权的本质、失权的形成方式、复权的条件、复权的实现方式,对一些国家的失权和复权规定进行了比较。最后是对二者的关系和价值进行了评析。第五部分是立法建议部分。首先对目前关于自然人破产制度在中国是否可行的几种观点进行了评析,然后提出了我国自然人破产应树立的立法理念和应采取的立法体例,接着从价值取向、具体操作两个层面,分别对构建我国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失权和复权制度进行了探讨,并提了自己的具体建议。
自然人破产;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破产制度;失权;复权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胡家强
2008
中文
D996
70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