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研究
自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鲍富莱蒙案以来,法律规避问题便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引起国际私法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但目前,在法律规避问题上,各国的理论仍存在诸多的争议。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态度不一,导致法律规避现象普遍存在,这严重阻碍了涉外民商事交往的发展,扰乱了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并严重威胁着各国的司法尊严。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研究法律规避问题,期待完善相关立法,更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基于此,对有争议的法律规避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在第一部分法律规避概述中,主要就法律规避的概念、构成要件、方式及成因进行分析与探讨,并就国内法上的法律规避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进行了分析比较。其中,我国学者对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有多种学说,本文比较赞同四要件说。第二部分就法律规避的地位及法律规避范围展开论述。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保留的附带问题。笔者认为法律规避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而不附属于公共秩序,并进一步阐明现今法律规避现象遍及民商事领域,已成为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第三部分论述了法律规避的对象,先就法律规避对象的几种主要的学说进行了分析阐释,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规避的对象进行了重释。笔者认为法律规避的对象既包括规避本国法也包括规避外国法,既包括规避实体法也包括规避冲突法。第四部分阐述了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法律规避的效力理论上有三种主张:法律规避无效论,法律规避有效论,法律规避相对有效论。我国学者在规避外国法的效力问题上也形成了三派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说,规避外国法无效说,规避外国法有效说。本文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规避的效力进行了辩证分析,就如何认定法律规避的效力阐明了四大原则:当事人所规避的法律是否违背当代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基础,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当事人规避的理由是否正当,当事人的规避行为能否促进法律的进步。并进一步从冲突法价值论的角度论证法律规避行为原则上应无效,若允许法律规避行为将有违冲突法的公平、秩序、自由、平等的价值原则。第五部分在前文对法律规避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笔者提出了几点对我国立法的建议:1、法律规避问题应在立法总则中做出规定;2、禁止法律规避应适用于存在法律规避的所有领域;3、立法应明确规定当事人规避外国法原则无效;4、立法应规定对规避外国法行为的审查制度。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一国两制的是实现,区际法律冲突和法律规避也是我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对待区际法律规避问题,我们的态度更应明确,严禁区际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法律规避;规避外国法;规避冲突法;区际法律规避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胡家强
2008
中文
D997
52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