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来独立董事功能定位探析
独立董事最早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发展到英国。美国和英国对“独立董事”内涵及其独立性标准的规定非常有代表性。独立董事是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董事,独立性是它区别于一般董事的关键。独立性的判断标准是复杂的,美国和英国既有相似点,又各有侧重。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后,对“独立董事”和“独立性”做了界定,但与美国和英国相比,标准过于宽松、政府主导性强,不利于独立董事功能的实现。独立董事的内涵不同于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三者不能混为一谈。独立董事的“功能”既抽象,又具体;既是一种“潜在的能力”,是法理意义上的应然效力,又受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影响,需要全面考虑。
在总结学界观点的基础上,美国San Digeo大学法学院Lynna,Dallas教授就董事会的功能与作用归纳形成两种不同的理论解释,即董事会监督理论和董事会关系理论。以不同的理论为指导,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功能的侧重点也不相同。董事会监督理论指导下的董事会,独立董事行使监督功能,功能的对象主要是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关系理论指导下的董事会,独立董事不能仅仅作为公司内部制约机关,还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协调、促进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等在内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除在不同理论的影响下有所不同外,独立董事的功能还受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和公司外部经理人市场、证券市场等配套制度的影响。无论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还是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都参与到董事会中,行使战略管理职能及选择和监督经理人员的职能。不同的是,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独立董事是唯一专门的监督者,功能的内容、功能的方向与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都有很大不同。在股权过于分散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代理全体股东监督经营管理层;在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则代理中小股东制约大股东和由其选出的管理层。另外,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主要影响独立董事功能定位的内容和方向,外部经理人市场、证券市场等配套制度则主要解决独立董事功能定位后的执行保障,即如何保证定位有效性的问题。
由于产生原因和制度目的方面的不同,各国独立董事承担的功能也不尽相同。英、美等国独立董事实际上行使了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监事会的功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等地区在已有公司监督机关的情况下移植独立董事制度,更注重发挥独立董事对大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协调功能。我国早期独立董事的实践大多缘于海外上市的被动需要,而非公司治理结构自身的主动要求。1997年12月,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首次以文件形式引入独立董事。该文件及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都相当模糊。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责等问题给出了指导性意见,独立董事的功能也随之清晰起来。在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主要代表中小股东利益,行使监督功能。
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不同的公司有其特殊性,自治程度也有所差异。在对独立董事进行功能定位时,应充分考虑各公司的差异,不能搞一刀切。对于亟需解决的、必须由法律做出统一规范的、各种类型公司的独立董事都应当具有的功能,应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予以规定;对于通过现行公司治理结构无法解决的、可能由独立董事予以弥补的方面,可以采取任意性规范引导公司赋予独立董事相关功能。同时,独立董事本土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以实现与董事会、监事会功能的合理划分与对接。
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股权结构;监事会;董事会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胡家强
2008
中文
F276.6;D922.291.91
55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