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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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337258

我国养老保障信托制度研究

胡卿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任何一种新制度、新事物的产生、发展,直到最终成熟与完善都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需求的,适合一国的国情并满足该社会普遍需求是人们探索新制度的根本动力,也是这种新制度产生的现实条件。本文论述的养老保障信托制度就是在立足于我国的一个具体国情,即人口老龄化的基础上,结合信托制度的独有优势和利用价值提出来的。在客观分析了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趋势,并剖析了我国目前养老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首先证明了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障信托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在这一大背景下,人口老龄化问题不仅是老年人的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大局,而信托是一种高度灵活的财产管理制度,在国外已被广泛运用于民事、商事和社会公益等领域,信托在发挥财产管理功能的同时,又派生出许许多多的其他社会功能。信托制度的优势就是其种类和用途的无限创新性,所以,信托制度能否针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结合本身优势创新出一种信托产品,为我国的养老保障问题提供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本文旨在探讨的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无论是从老年人自身方面,还是从社会现实存在的问题上,结合信托独有的制度优势,都体现出了信托在老龄化社会活用的价值。 在此基础上,笔者构想并设计了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障信托制度。本文详细阐述了对养老保障信托的基本认知和基础理论,包括其含义、特征及与相关老龄者财产管理制度的比较、国外类似的信托品种;并完成了初步的分类设计,以加深对其理解和认知,增强现实的可操作性。文章的重点是分析了养老保障信托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养老保障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是老龄者作为养老保障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应该如何保障,对此提出了“一个核心,两个要素”规范重点,即充分保障老龄者在养老保障信托中作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同时受托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忠实谨慎的履行其义务;并在养老保障信托中设立信托监察人协助自身保障能力处于弱势的老龄者监督受托人履行义务,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和信托目的的实现。养老保障信托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体系都是围绕着这一规范重点展开的,抓住这一重点就能抓住主要矛盾,有利于实践中理顺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养老保障信托的现实运作提供法律基础。另外,在对养老保障信托制度进行设计的同时,为了完善这种创新,笔者还对其运行的配套支持系统提出了几点建议。 本文采用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养老保障信托模式进行了评析,由于现在在城市还少有相关信托品种的成熟运作,而农村却出现了带有保障性质的土地信托,结合农村老年人口及其养老问题的特殊性,所以着重以农村为主,评析了农村养老土地信托与其他养老保障信托品种相比较的特征及其运作模式。

养老保障信托;养老保障;养老保险;财产管理;土地信托;信托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申政武

2008

中文

D922.282;D922.284

52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