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型企业年金监管制度探析
企业年金是现代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是我国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体现着效率,同时也兼顾公平,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建设,对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意义。2006年的上海社保基金案发生后,企业年金引起了广大学者及媒体的关注,此次事件背后反映出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存在严重问题。
随着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我国企业年金运作的主流模式被定格在信托方式上。但是,市场化运作同样具有风险。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信托型企业年金监管制度。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补充养老保险阶段、探索阶段以及规范化阶段三个过程。首先,在企业年金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企业年金制度的基础。所以本文首先对于该法律关系中的信托关系与委托关系进行分析,这也是文章的重点。
其次,由于许多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的历程几乎都有某种相似之处:一些重大历史事件的出现最终导致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进而不断推动企业年金向更健康更完善更高阶段前进。所以,本文介绍了美国1963年发生的“斯图特贝克事件”、英国1991年发生的“麦克威尔事件”。上海社保基金案的发生也加速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进入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轨道。通过对这些案例的介绍和分析,我们会发现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运作,其具体操作存在各种风险,这都要求我国应该加强企业年金的监管。
在建立我国的企业年金监管制度中,学习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然而,监管制度的选择与本国的法律传统、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等因素息息相关。通过中外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机构的设置、具体监管内容等的比较,我们会发现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中确存在一些缺陷,如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相关规定过于粗糙和简单,对企业年金受益人的保护及流动性等方面均缺少规定等。正是通过总结这些规律性的东西,我们才能找到我国企业年金发展需要怎样的土壤。
最后,针对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首先要明确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基本目标、监管原则,这是监管制度的基础。对于监管机制的选择,笔者认为应坚持协调监管、综合监管;坚持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督综合协调;实现由机构的单纯监管逐步迈向功能性监管。目前我国的监管部门已经在酝酿制定《企业年金条例》,笔者建议等到时机成熟时应制定《企业年金法》。受托人在企业年金计划中处于核心地位,还应该完善企业年金受托人的具体规定,引导受托人规范的管理好企业年金计划。对于监管机构的设置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在现阶段的特殊时期,应该加强相关机构的日常协调功能,但随着企业年金的发展,应该建立单独的监管机构。对于具体监管内容,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禁止自我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做好投资监管模式的转变。最后,笔者还对监管的技术和方法提出了部分完善建议,引入“紧急磋商”制度与“质询制度”制度,加强外部机构的监督作用,明确争端处理机制和惩罚性措施。
企业年金;养老保险;信托模式;年金运作;企业年金监管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申政武
2008
中文
D922.291.91
58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