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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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337251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

栾伟华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计划生育的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预期寿命越来越长,人口老龄化加剧,家庭保障和土地功能持续弱化,原有的家庭养老失去了固有的根基,农村养老逐渐走向社会化。但是我国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主导下,由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所决定的社会养老保险也是二元的,农村居民难以享受到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已迫在眉睫,然而我国目前却没有一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指导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仅仅是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及在此方案原则指导下的各地方立法。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却存在以下问题: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工作总体滞后,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和改革的目标不相适应;立法层次不高,地方立法畸形“繁荣”;立法层次无序,立法体制不规范;现有法律规范的许多规定已过时或可操作性不强,急需重新修订。而作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意义重大:真正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有利于转变生育观念、促进农村人口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农村人口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启动农村市场,扩大内需。 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方面我们应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德国、法国、日本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立法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是与本国的国情和具体实际相结合、经过不断探索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本国特色。我们只有建立新型的、符合中国国情又便于与城市社会保险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养老问题。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法律化,立法要渐进化和多元化,并且必须尊重国情而且政府要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方面必须坚持平等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取向公平,兼顾效率、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几项基本原则。另外,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必须加强外部环境建设,提高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承受能力,引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理论上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科学、系统、规范、城乡一体、标准统一、一元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应该是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但鉴于我国目前根深蒂固的二元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态势,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然后在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一种更现实的选择。为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权威性、稳定性,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委员会制定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在此基础上再配套颁布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地方规章,争取到2010年在我国基本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到2020年(即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在我国全面地建立起内容齐全、形式多样、覆盖所有农民、标准适当、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农村养老保险;农民养老;养老保险;立法研究;社会保障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胡家强

2008

中文

D922.284.0

135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