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用途管制法制研究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如何合理地利用每一寸土地,处理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处理好当前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一个重大问题。
自20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规划管理土地的手段。我国土地形势严峻,人多地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怎样调整中国土地利用结构,是中国面临的重大而现实的挑战。通过总结我国土地管理的实践,并借鉴其他国家土地管理的成功经验,我国1998年新《土地管理法》改变了以往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代之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从而实现了土地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实质上是以限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为主的管制。
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由于起步较晚,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仍倾向于突出土地的经济资源属性,对“利用”仅是狭义的理解,未能充分认识到“未利用地”的生态价值,导致实际工作中对未利用地的开发盲目。土地利用分类关系着人们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性利用、土地利用类型结构的优化、土地自然生态属性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培育和保护。本文借鉴国外对土地利用分类的研究,主张我国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应从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的时期逐步转向兼顾生态环境保护的时期,把“生态用地”作为一项独立的土地利用类型,对这类土地给予严格的保护。
现行法律法规对征地范围的规定过于宽泛。土地征收的范围及行使依据是公共利益,然而相关法律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导致征地滥用。另外,征地补偿制度的不合理(征地补偿范围窄、征地补偿标准低)也导致征地过多,本文拟通过借鉴世界各国对土地征收制度的规定,完善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同时对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提出设想。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不可避免要占用大量土地;一方面,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另一方面,大量的土地却是征而不用,征而迟用,造成原本稀缺的土地资源被低效率或者无效率使用乃至闲置。工业建设、城市扩展不应成为蚕食农业用地的理由。只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才能在城市化水平提高的同时缓解耕地压力。我国对此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措施出发点虽好,实际操作中却有困难。因此,要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严格限制“征而不用”,加大处罚力度。
现实中,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也不尽如人意。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对此,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建立和完善用地审批和监督机制,是保障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施,规范土地管理行为和操作过程的必要手段。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将听证制度引入到土地管理可以规范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该完善我国土地听证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管理;征地范围;信息公开制度;土地听证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徐祥民
2008
中文
D922.3
51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