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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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336962

一九四七年和一九九四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两中文译本的比较

王大翠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虽然法律语言研究备受人们的关注,并且在众多学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正如潘庆云、陈炯所说,目前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还没有像一些传统学术领域那样专著繁多,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例如对法律语言体系化的研究有待深化,法律语言各部门的研究不够平衡等,所以需要法律语言研究者多加探索。 本文旨在通过对一个具体法律文本的研究,总结法律文本英译汉的一些规律和经验技巧。 自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来,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众多行业例如农业、纺织业、金融业等都受到了影响。作为WTO成员国,中国不仅要遵守相关规则,而且还应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参与国际社会活动准则的讨论、制定,争取贸易的主动权。但是WTO的官方语言是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对于许多只懂中文的读者来说,这无疑是个沟通障碍。此时,翻译,这座架于中外之间的桥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只有翻译得体,才能使更多的中国人更容易地理解世界贸易规则,从而加速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世贸组织的三大协定之一,既具有WTO文件的语言特殊性,又有法律文本语言的一般共性。本文仅就一九四七年和一九九四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两个中译本做一下对比分析,参照法律语言的特点,找出法律文本英译汉的一些规律和经验技巧,以期为以后的法律翻译研究提供一些借鉴。 本文大致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简要介绍法律语言学研究现状,并介绍一九四七年和一九九四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了解法律翻译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法律翻译的标准。任何对比都要建立在一定的标准基础之上才能得以完成。在简要介绍了几位著名翻译家的翻译理论之后,作者认为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可以适用于法律翻译。同时考虑到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及现实意义,本文采用了以下翻译标准:法律翻译应该同时力求意义对等和风格对等,但当形式相近的翻译文本不能同时达到两种对等时,意义对等应当优先,但也应尽量保持风格对等。 第三部分:就一九四七年和一九九四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两个中译本分别从意义对等和风格对等两方面进行对比。在具体对比过程中,作者运用了语言的层次分析方法。分别从音位文字层、词汇语义层、语法层、语篇层和情景语境及文化语境层,归纳总结出法律英语英译汉的一些规律和经验技巧,同时,也指出了本文的不足之处。希望本文的对比分析能为法律翻译英译汉能提供某些借鉴。 本文创新点在于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与法律翻译实践相结合,提出了法律文本翻译的标准。这一标准不同于奈达理论的一点在于强调指出对于法律文本翻译来说,当形式相近的翻译文本不能同时达到两种对等时,意义对等应当优先,同时也应尽量兼顾风格对等。除此以外,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在各个语言层次上总结了法律文本翻译英译汉的一些规律和经验技巧。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文译本;法律文本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赵德玉

2008

中文

H315.9;H059

58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