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防止船舶油类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制度
海上油污是海洋环境的重要污染源,不仅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而且还会给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极大的危害。船舶航行过程中发生的油污事件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更是不可估量的。近年来发生了多起重大的船舶油污事故,1987年到1996年10年间,世界上共发生了溢油事故1,856起,平均每年186起,相当于每两天发生一起。随着海洋航运业的发展,潜在的船舶油污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如何防止船舶油污污染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极其重要的。
从法律上讲,就是要完善防止船舶油污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制度。目前国际上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防止船舶油污的国际公约,我国加入了《73/78防污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 90公约),《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还加入了《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而1992年基金公约仅对我国香港地区有效。我国国内有关防止船舶油类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海事局制定各项规则等。可以说,我国防止船舶油污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制度是相对完善的。但不能否认,与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就我国有关的法律现状来看,其中《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非常原则,执行性不强。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不太合理的方面,主要表现在防污文书、防污设施以及油污应急反应制度等方面执行力度不够,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等存在需要完善的方面,我国载重2000吨以上的国际航线的船舶已经按照公约的要求建立了强制保险,有些地方法规也规定了沿海航线的船舶建立船舶强制保险,但是载重2000吨以下的国际航线的船舶以及沿海航线的船舶还没有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由于我国没有加入1992年基金公约,国内的油污基金还没有建立起来,但《油污基金管理办法》即将出台,我国也将建立起国内的油污基金,因此我国的油污损害赔偿体系即将建立。
因此,本文从讲述我国船舶油污的损害和船舶油污现状入手,介绍了我国加入的有关船舶油类污染方面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国内相关的立法,分析了我国防止船舶油类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同时讲述了国际公约、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油污方面的值得借鉴的做法,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我国防止船舶油类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体系以及防污设施、防污文书、油污应急反应、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和油污基金等完善的建议。
海上油污;海洋环境;污染源;法律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马英杰
2008
中文
X55;D922.68
51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