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全部海洋污染物中80%左右来源于陆地。陆源污染物通过大气、河流、运河、地下水道和排水口,最终进入海洋。随着经济的发展,陆地向海洋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越来越多,数量也在不断增大,造成了海洋环境的恶化。虽然世界各国都在努力防治陆源污染物,但是陆源污染对海洋的危害依然严重。
鉴于其他国家因陆源污染带来的损失,我国政府对防治陆源污染非常重视,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使我国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根据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海洋质量公报》,我国每年入海的陆源污染物总量仍然巨大,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压力依然未减,这就要求我们仔细考虑我们的防止陆源污染的法律制度,发现不足,进而进行补充。
本文将分四个部分对我国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陆源污染的定义和种类以及陆源污染物的定义和种类进行介绍和探讨,接下来引出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主要危害。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陆源污染防治法的定义,及陆源污染防治法的地位。陆源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有重要意义。然后分别就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对对陆源污染防治法的产生作了介绍,本部分第三节主要讲述了国际社会和我国国内在防治陆源污染方面取得的一些成就。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防治陆源污染物的法律制度,像我国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口控制制度等,国际法制度主要有区域协调和国际合作制度。第四部分是本文论述的一个重点。首先对我国的防治陆源污染制度进行反思,指出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问题主要有法规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上下位法律法规范围不一,流域管理委员会防污、治污权责的缺失等等。之后本人论述了弥补上述不足的建议。加快修改下位法规,使之与上位法律紧密衔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赋予流域管理委员会在防治河流污染方面的权限,突破我国现行的治理环境污染的行政界限;同时,本人还对完善防治陆源污染提出了其他的建议,完善环境行政管理权、平衡排污权与环境权等等,对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依然非常重要。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物;海洋环境防治法律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徐祥民
2008
中文
D922.68;X55
54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