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研究
电子废弃物问题的凸显,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经历表明,只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消费不断增长,对电子废弃物加强管理就是势所必然、势在必行的事。
制定电子废弃物管理法,是解决电子废弃物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电子废弃物管理在立法中的含义,就是将电子废弃物管理各环节中的责任,分配给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直接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处理企业和政府有关当局等主体,使之成为有确定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
界定电子废弃物的内涵和外延,是将此类废弃物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第一步。其内涵,可以被界定为被使用者弃置的电子电气产品。如要最大限度地将各类电子废弃物纳入电子废弃物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可以借鉴欧盟《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中的规定。
“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原则是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的立法指导原则,最初是由瑞典经济学家Thomas Lindhqvist向瑞典政府提出的环保对策建议。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使生产者成为承担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责任的主体,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到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特别是产品的终期阶段。德国的《避免产生和再生利用包装废弃物法令》是在事实上融入或者说应用了EPR原则的废弃产品管理法,以该法为基础,德国实施了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的。EPR计划。尽管当时的德国并未正式使用EPR.这一概念,却给其他国家提供了应用EPR指导废弃产品管理的立法原型和实例,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和地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既该法之后,EPR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并吸引了更多学者对其研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对EPR定义的发展,主要在于明确生产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美国在接受EPR的过程中,又在EPR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新概念——“延伸产品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l)与“产品全程服务”(Product Stewardship),强调被延伸的责任应是一种共担的责任。而学者们最初只是认识到生产者应付有责任,并没有考虑他应负有多大责任,也没有考虑产品链(即产品的生命周期)上的其他参与者是否负有责任。如今,责任分担是EPR的固有内容已成为国外学者的共识,只是就责任应如何分担仍存在分歧。尽管将责任在所有参与者之间公平分配看似合乎情理,容易获得人们的共鸣,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却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在实践中,不论是采取立法的方式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分配方案,还是通过自愿承诺或是谈判协议的方式自愿承担责任,所涉及的都只能是几类固定的参与者,而不可能包括产品链上所有实际的参与者。因此,在承认责任分担的前提下,让生产者承担首要责任是比较切实可行的选择。在理论发展的同时,EPR也被欧盟及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运用到废电池、报废汽车、电子废弃物等多个废弃产品管理领域。所以国外学者普遍认为,EPR.已由学者最初提出的一项“环保策略”,发展为重要的“政策原则”,直接指导废弃产品管理领域的立法和实践。
欧盟的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通常简称《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通常简称《RoHS指令》)是在世界范围内广受瞩目的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尤其是《WEEE指令》,不仅适用的电子废弃物范围极广,而且关注和解决了以下主要问题:如何在有关主体间分配电子电气设备的终期管理责任;如何建立资金支付机制;如何建立回收和循环利用系统;如何解决“历史产品”和“孤儿产品”的问题;设置何种具体目标以实现立法目的。为欧盟成员国制定国内法提供了一个系统而全面的法律框架。与《WEEE指令》相伴而生的《RoHS指令》虽然只是个禁令,以纯技术性的规范和要求为主要内容,但是有利于从源头减少电子废弃物含有的有害物质,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对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实施情况的分析,是国内研究领域中的空白。从现状来看,《WEEE指令》的实施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顺利,主要是实施进度正由于种种原因而被迫放缓。展望其发展前景,协调统一仍是欧盟各成员国今后努力的主要方向。
欧盟;电子废弃物;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律义务
中国海洋大学
博士
环境规划与管理
徐祥民
2007
中文
D996.9
167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