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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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1605

中国循环型社会法律制度研究

任庆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生物圈与技术圈的碰撞遏制了线性经济的扩张,生态承载能力可能性边缘的扩大则带来了循环经济的机遇。从线性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换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然而,可持续发展是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看,循环经济只有成为社会的才有意义,循环经济只有成为社会的才能实现。循环经济从经济领域的循环运行到整个社会系统的循环型建设的实践过程证明:循环型社会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循环型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社会形态,是完全符合可持续发展主体要求的发展状态。循环型社会为循环经济提供了意识形态给养与制度规则,从而使之可能成为真正的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只有纳入循环型社会建设并成为其基础,才能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力量。循环型社会建设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制度是社会的产物,又是社会的规范。任何社会都离不开制度,循环型社会更离不开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自然生态既与市场供求相悖,也无符合人类理想的演化线路,决定了以其为基础建立的人类社会不可能自发形成循环型社会。只有在国家与政府主导下,形成公众参与、市场规范的生态经济社会机制才能形成循环型社会,这就决定了法律是循环型社会的制度基础。循环型社会建设虽有不同路径,法律则是各种模式的归一性选择。国际社会从发展循环经济到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实践证明,完善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一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循环型社会法律制度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价值取向,以生态承载力为环境友好的底线,从生态的高度看待环境和人类社会发展,重视生态功能的保护与恢复,注重运用规划、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实现环保目的,明确规定社会相关主体的环境责任和义务,在协调的制度体系中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发展。循环型社会法律是按照循环型社会理念形成的有机衔接、完整统一的制度体系。循环型社会法律制度以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为基础,以保障循环经济有效运行的法律制度为重点,其内容涵盖一国法律体系。 从污染控制开始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已经受了末端治理、总量控制、全过程控制到清洁生产的制度历练。然而,现行法律并没有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更多的制度积淀。以经济增长作为制度首要价值目标的中国现行法律,非但不会成为推进循环经济有效运行的社会保障机制,反而在加速推动着线性经济的运行。为了建设循环型社会,中国现行法律必须实现制度变革。制度理性决定制度选择。中国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律变革将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原则出发,实现包括宪政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体系的变革。在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的前提下,通过法律制度规范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营造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法律从促进循环经济到选择建设循环型社会,不仅意味着法律的生态变革,也意味着政治的生态变革。无论这场因生态变革引发的社会变革的层次或进程如何,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将会有实质性飞跃。

可持续发展;循环型社会;法律制度;制度建设;循环经济;环境保护法

中国海洋大学

博士

环境规划与管理

徐祥民

2007

中文

D922.6

116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