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预防的法理
在风险越来越大的当代社会,生态损害无疑成为影响社会发展、加剧风险程度的不利因素。这种损害未必及于特定人的人身、财产、精神权益,但是,它严重侵害了关系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生态利益,故其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重大问题。
被称为“带动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有生命力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一改传统法学理论视环境为中介物的观点和看法,扩大了“损害”的范围,将“生态损害”纳入法学范畴,使法学上的“损害”从传统法益的损害扩大到人类共享的生态利益的损害。生态损害已成为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法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建设生态文明,就是要消除环境侵害行为对生态系统的威胁、破坏,维护生态系统应有的状态,尽可能地预防和避免生态损害的发生。
环境法应对生态损害问题的中心思路是什么?此为本文集中研究的问题。理论思路的澄清将为生态损害法律规制指明方向。
生态损害,是指人们生产、生活实践中未遵循生态规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超出了环境容载力,导致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或功能发生严重不利变化的法律事实。生态损害,是以生态保护的视角看待人类行为对生态系统的损害进而择定的概念。这一概念反映了事物的本质,符合环境法学发展的国际潮流,便于与国外学者交流,且能够与已有的法学理论针锋相对地开展讨论,避免了语词之间的混淆。相比“环境本身的损害”,生态损害这一概念更具理论前瞻性。“环境损害”这一概念因其多重语义容易造成表达上的不便和理解上的困惑。而“环境侵害”的内涵又过于宽泛。相比“自然资源损害”,生态损害这一概念表意更加准确。采用“自然资源损害”不仅无法充分实现损害赔偿,也无法最大限度地维护环境价值。
生态损害的实质是生态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生态利益,即生态系统提供给所有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客观利益,其缘于人类对生态安全的需要。生态损害一旦发生,在使生态系统发生严重不利变化的同时,也使所有人无一幸免地遭受生态利益的严重侵害。这种有别于个体利益、国别利益的人类共同利益——生态利益及其保护是环境法的标志性问题。拯救被破坏的地球环境,使不直接归属于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生态利益得到保护,是传统法律难以应对的问题,是需要环境法依其特有的理论努力解决的问题。生态损害问题的“症结”在于生态利益的法律保护不利。为了避免生态利益受侵害,环境法不仅要将生态利益确立为法益,还应根据生态利益的特点和要求,给予其积极、充分的事前保护,尽可能地使这种关系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
生态损害无论在侵害客体、损害后果还是在应对思路上都明显区别于传统损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无法救济生态损害。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亦难以充分救济生态损害。就环境侵权制度而言,其脱胎于侵权行为法,对于不直接归属于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而为公众共有的生态利益无法予以保护和救济。就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而言,其以责任和救济为切入点,基本功能在于生态损害的事后补救;其作用范围与实际功能的局限性说明,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无法成为环境法上应对生态损害问题的中心思路。如果生态损害预防性立法保障不够充分,冀望通过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救济生态利益,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环境法在应对生态损害问题时应确立积极预防生态损害的理念:加强事前保护,积极预防生态损害,尽可能使其不发生。在这一理念指引下,环境法明确了生态损害预防是其应对生态损害问题的中心思路。
生态损害预防,是环境法的使命。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避免生态损害发生,环境法应当加强生态利益立法保护,此为生态损害预防的治本之策。建立积极的生态利益法律保护观,将倾斜保护生态利益作为环境法功能运行的重要基点,通过对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代内生态利益与代际生态利益等诸多利益关系束进行调整、衡平,实现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互动共生与利益增进,是加强生态利益立法保护的必然要求。
生态损害;生态损害预防;生态利益;生态安全;环境保护法;法学理论
中国海洋大学
博士
环境规划与管理
徐祥民
2007
中文
X171;D922.6
128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