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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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1536

人类环境权的实现及救济问题研究

赵卫东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人类环境权是一项具有“人类权”、“代际权”和“共享权”特性的新型权利,它在国际上首次被提出,可以追溯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又称《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或《斯德哥尔摩宣言》)。该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人类环境权是治理全球性环境问题、保护地球环境活动的产物,它的提出和确立,适应了全人类共同应对环境危机的需求,也体现了环境正义的原则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它要求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应当兼顾世界各国和人类各代的环境权益,为着全人类及其子孙后代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以实现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由于人类环境权概念过于抽象笼统,主体范围不确定,难以在司法实践上操作,目前这一权利更多停留于宣言式的道德权利层面,亟待寻求建立一条有效的权利实现及救济之路。 目前学者们关于人类环境权实现及救济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种观点即多数学者的主张,认为应当将人类环境权具体化为国内法上的公民环境权,走公民权化的实现道路,按照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的救济方式予以救济。但这一观点在后代人环境权的实现及救济方面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难题,原因是,对于后代人当代人是无法知道其具体数量以及具体是谁的,因而也就无法将后代人的环境权具体化为每个公民的环境权。另一种观点否定公民权化之路,认为人类环境权是以整体的人类为主体的,是不可分的。作为一项自得权,其内容是自得的,而不是等别的主体提供方便,它的实现不是靠主张、请求权利来实现,而是靠环境义务的履行来实现,靠义务主体对义务的主动履行来实现。另外,在理论界还有一观点强调,由于人类环境权是超越国界的,在国际法层面上,人类环境权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加以实现,主张在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协助行动的基础上实现人类环境权。 本文充分吸收、借鉴现阶段有关人类环境权实现及救济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主张实现人类环境权,应当首先在法律上确认人类环境权。同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影响环境的人类各分体(包括后代人)普遍设定环境义务。在此基础上,以参与为本位,依法赋予公众在环境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等程序性权利,通过建立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纠纷国际救济、国际环境合作等制度和机制,来实现、救济人类环境权。按照这一思路,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人类环境权实现的观点述评与路径选择,通过对三种代表性的权利实现观点的综合评述,明确界定人类环境权概念的内涵和基本要素,提出本文的总体思路。第二部分,着重研究人类环境权的法律确认与各分体环境义务的配置,分析指出当前世界范围内对人类环境权法律确认的现状和人类各分体环境义务的配置原则,详细论述各分体的主要环境义务内容和义务履行机制作。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当代人对后代人的环境义务以及后代人环境权的实现。第四分部分是有关人类环境权实现中的公众参与和救济问题。在这一部分,通过依法赋予、保障公众在环境方面获取信息、参与决策、诉诸司法的程序性权利,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措施和责任追究、权利救济机制,监督和促进各分体环境义务的充分履行,为人类环境权实现与救济提供制度保障。第五部分是有关人类环境权实现的国际合作机制问题。重点指出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必要性和具体要求,并结合国际环境立法和合作实践,介绍有关环境信息交流、协商、技术合作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持续监测制度,国际环境利益协调平衡机制,国际组织的组织与协调机制,国际环境责任承担与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区域国际环境合作机制等制度措施,为深入开展国际环境合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类环境权提供保障。

人类环境权;分体义务;法律救济;环境资源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国际环境保护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刘中民

2007

中文

D996.9

42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