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研究
加入WTO后,我国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贸易救济问题。迄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而随着反倾销问题的不断普遍化,反倾销规避也如火如荼的发展起来,并且规避的形式不断增加,使反倾销措施的保护作用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的反规避措施也不断出台,欧美等国都相继制定了反规避立法,并在实践中多次运用以维护其反倾销的效果。
进口国制定国内反规避立法作为主要的反规避措施来应对反倾销规避行为是可行的,而且这种措施与wT0规则也有一致性。但是反规避措施作为反倾销措施的补充和延伸,从理论上来讲也是为了维护反倾销手段已经确立起来的贸易保护职能。因此,同反倾销措施一样、,对反规避措施的滥用,也会使之成为限制进口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违背贸易的公平竞争和自由化的原则,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从规避与反规避双方博弈的角度来看,反规避立法又是一个产生可置信威胁的重要因素,能够改变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但是一国国内的反规避立法都是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制定的,因而都带有贸易保护的色彩。因此建立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国际反规避规则和机制势在必行。
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当前我国所面临的反规避调查数量增多,发起国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展,这些影响了我国的出口、对外投资以及国内产业的发展。而反倾销与反规避的关系,我国原产地标准较低以及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及产品附加值低,是我国出口产品容易遭到国外反规避调查的主要原因。随着我国对外反倾销力度的加大,国外厂商对我国的反倾销规避行为也在增加,而实践中,我国尚未对他国企业采取反规避措施。
应对国际反规避调查及国外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我国政府和企业都要积极采取措施。从政府层面来讲,要尽快建立我国自身的反规避立法体系,以作为对国外反规避措施的对等震慑手段;积极促成国际反规避协议的达成,并通过加入WTO加入其反规避机制;政府有关部门面临国外的反规避调查要积极配合,灵活斗争。从企业层面来将,深入了解并学会运用国际反倾销、反规避立法,合理规避;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在被起诉反倾销前进行海外投资;避免被国外厂商所利用,成为别国的规避基地;加强联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作用。
反倾销规避;反规避;国际贸易;贸易保护;原产地标准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贸易学
邵桂兰
2007
中文
F752.02
58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