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中确权诉讼制度的司法探究
确权诉讼是海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在2000年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随后颁布的《海诉法解释》中均没有对此项制度做系统的阐述和规定。本论文从海事司法实践出发,探讨了确权诉讼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提问题,并从制度的架构上提出自己的初步设想。关于确权诉讼这一制度的建设,涉及以下问题:
一、确权诉讼的概念归纳。在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各专著上也没有给出权威解释的情况下,本文分析了立法本意,在总结各种概念的基础上,将确权诉讼的概念进行了合理的归纳。
二、确权诉讼的性质。这一问题至今在学者中仍然争论得如火如荼,有学者认为确权诉讼是确认之诉,有学者认为确权诉讼是给付之诉,也有学者认为确权诉讼是二者的结合。本文通过有破有立的论证方式,详细阐述了确权诉讼应当是给付之诉的观点。
三、确权诉讼制度的立法价值。本文从立法本意出发,分析出立法的价值在于赋予确权诉讼以不同于其他诉讼程序的特别之处在于其得一审终审制。而一审终审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诸多弊端,其中包括两个问题,即提起确权诉讼中,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审查适用一审终审的程序问题,以及确权诉讼一审终审对被诉主体的影响。
四、确权诉讼的特殊审理范围,这里主要强调了该诉讼所审理的不是一般的债权,属于法律规定中的特定债权,范围较普通的诉讼更为狭窄。
五、确权诉讼案件中债权的审查。债权的审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债权登记阶段的审查,这个阶段是形式上的初步审查;第二个阶段是确权诉讼阶段的审查,则深刻涉及到“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和“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两个债权实质上的审查,这个阶段审查义务较前一阶段更重,决定着该项债权能否在船舶拍卖价款和基金中受偿。
六、确权诉讼中的证据审查。主要强调了确权诉讼中应当遵循更为严格的原则和规范,并且对自认的问题作了详细地阐述。
七、确权诉讼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之间的转换问题。在分析了两种程序的不同之处之后,分两种情况对此问题进行阐述,一种是以确权诉讼程序的方式开始能否转换为普通诉讼程序,一种反之;并阐述了案件的移送问题。
八、确权诉讼的执行力。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因为确权判决的立法目的所引起,确权判决究竟是只限于该项债权在船舶拍卖价款或基金中受偿,还是可以用以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本文认为确权判决应当具有上述两种执行力,即原执行力和救济执行力。
九、在前述的各问题的论述基础上,本文对确权诉讼的制度的架构作了初步构想,并提出确权判决的完善办法。
海事诉讼;确权诉讼制度;债权审查;确权判决执行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司法救济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马炎秋
2007
中文
D997.4
52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