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信用证进口押汇操作模式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虽都有开展,但该业务却因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使得银行无法放开手脚广泛予以开展,原因何在?如何规避风险以促进该项国际金融业务的发展?这些问题是法律界、特别是银行届急需解决的,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所在。围绕这一目的,本文拟以研究信用证进口押汇法律风险、原因和法律性质作为切入点,综合分析、比较国内外有关法学研究成果和成熟的操作模式,取其精华、因地制宜,以求寻找出一种能够有效防范信用证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的信用证进口押汇操作模式,为银行在规避其法律风险提供指引。
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中简要介绍了我国各商业银行现行进口押汇操作模式和所引入的担保机制(抵押、质押、信托收据、第三方保证)。
随后,在第二章中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深入地分析了我国各商业银行现行的进口押汇操作模式存在的风险和风险产生的原因——各银行对信用证进口押汇的法律属性和担保机制认识和操作模式的不统一、不正确,加之我国法院因缺乏统一的审判指导而造成个案的判决结果不统一甚至截然相反,突显出了我国商业银行所采用的信用证进口押汇担保模式与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律制度的极其不协调与不合拍之处,因此也就无法得到现行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然后提出了笔者的观点:要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为我国各商业银行设计出一种既简单又切实可行而且又符合我国担保法律规定的信用证进口押汇操作模式。
围绕以上目标,笔者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通过充分论证信用证进口押汇的法律特性,并在比较世界上其他国家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进口押汇模式的基础上,详细分析和探讨了我国现有几种典型信用证进口押汇模式的局限性,取长补短,为本文结论作铺垫。
最后,笔者在第五章中得出本文的结论:为我国各商业银行提出一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信用证进口押汇操作模式——即一种将银行对信用证证项下单据的质押权顺利转化为对货物的质押权,以质押权作为担保机制的扣作模式。也即在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至银行将单据交给押汇申请人(即进口方)之前的这段时间,银行通过直接的占有而依法享有的所持单据的权利质押;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银行将单据交给押汇申请人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并提取货物存放至银行指定的仓库,银行通过第三方(货物的仓库保管人)间接占有信用证押汇项下货物,从而合法实现质押权的延续。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在本文的第五章中,从分析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信用证进口押汇操作模式设计思路着手,对操作模式进行了流程设计,并分析该模式和流程的的特点和优点,对以上所设计的操作模式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同时,笔者在结束语部分又进一步阐述了笔者推出此模式的理由以强调该模式的优势所在和阐明笔者的研究成果。
进口押汇;操作模式;信托收据;让与担保;质押权;商业银行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肖鹏
2007
中文
D996.2;F832.33
77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