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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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071396

公司派生诉讼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

赵丽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在现代各国公司法中,股东平等原则是维系公司内部关系的主要原则,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的专横和独断,都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存在,大股东的权益保护优于中小股东,股东大会所定议程、议案和所作的决议,基本上都体现的是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而持有少量股份、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的意志被严重漠视。在公司独立性不断增强和经营者权力日益扩大的同时,经营者对公司所负责任的行为规范却也有待于到同步加强。 值得欣喜的是,我国新公司的颁布,为这一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成长,奠定了开篇之基,学界之欢呼声不绝于耳。然而,在为我国这一巨大进步喝彩称道的同时,笔者也冷静的思考,这一制度发展百年,如何解释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其价值功能有何体现,这一制度本身与直接诉讼制度有何异同:作为股东利用司法约束董事履行对公司义务的一种方法,它是市场经济下调和公司代理人和委托人利益冲突的重要机制,在建立之初,虽然历经学术界和实践中的千呼万唤,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基础,但毕竟是一种域外规则的本土化运用,其现实阻碍在哪里,理论上还存在怎样的困惑,我国在引入的同时对域外精华的借鉴是否适用于我国。是故,针对上述两个大方面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欲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提起权主体、被告范围及公司地位、防止提起权滥用的制约机制、诉讼结果的归属四个角度入手,将这一制度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作详细比较,以试图构建在我国国情之上成长起来的派生诉讼制度,对其完善提出建议,为制度的本土化成长扫清障碍。

派生诉讼制度;提起权主体;被告范围;公司地位;制约机制;结果归属;公司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

肖鹏

2007

中文

D922.291.91

45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