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单证审查原则与法律风险研究
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单证一致”才能付款,可见单证审核是信用证业务中最关键的环节。然而何为“单证一致”,学界和实务界却有着许多不同的理解和观点,因而导致了许多纠纷,严重妨碍了信用证业务快捷有效地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查的“严格相符”(StrictCOmpliance)标准,从而结束了在我国“严格相符”和“实质相符”的争论。但是,完全符合“严格相符”原则的单据,即使有也是极少数。所以,如何把握和运用“严格相符”的单证审查标准,仍是实务界、司法界的一个难题。要正确把握严格相符的标准,必须深刻理解信用证交易的原则和严格相符的确切内涵及银行独立审单的意义。
本文有如下创新点:
1、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重点研究和论述了单证审查的“严格相符”原则的内涵,并采用列举的方式,概括了十种“单证不符”的情形和八种不构成“单证不符”的情形,从而使“严格相符”原则清晰明确,便于在实务中操作和把握。
2、从风险和利益承担的角度对命题进行了分析。“严格相符”和“实质相符”审单原则争论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问题,根源在于利益和风险地承担。毫无疑问,银行是“严格相符”原则的倡导者和受益者,用“严格相符”解释“表面相符”使银行的审单义务和风险趋于最小。而信用证的受益人则倾向于“实质相符”原则,因为:如果判定单证不符,则拒付单证是银行的一项权利。允许受益人以“实质相符”原则对单证是否相符的审查进行监督,会使银行谨慎拒付,以确保其收款安全。本文认为,在单证审查中应采用“严格相符”原则,因为“实质相符”在实践中更难以把握,假若单据合格与否的核验标准既可此又可彼,势必带来信用证结算关键环节上无定规可循,单据收、拒界限模糊不清的困惑。况且,信用证单据审核环节中风险产生的根源并不在于“严格符合”原则,而恰恰是因为没有达到这一原则规定的标准。“实质相符”的主张会对我们的外贸结算实务造成误导。作为外贸结算银行,只有审单时能确保信用证对单据的各项要求全部地和严格地得到满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才有起码的安全保障。要使信用证这种不可或缺的国际结算工具正常发挥作用,把控制风险的手段交由银行掌控,是很有必要的。
3、明确了银行独立审单进而掌控风险是信用证制度存在的前提。因为,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另外议付行与保兑行也须独立审单,并进而独立的掌控风险。如不赋予银行独立审单的权利,必将加大银行的责任和风险,最终将使信用证制度归于消亡。可见,银行独立审单关系着信用证制度的存亡,因而意义重大。
信用证;严格相符;银行独立审单;法律风险;进口付汇;出口收汇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徐祥民
2007
中文
F831.6;D922.28
49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